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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变迁:宪法修正与我们人民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代美国宪法理论当中,宪法修正案之外的宪法变迁也获得了重视,并被理论化。第一部分分析美国修宪的法律途径,即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修宪程序和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使得宪法适应社会变迁的功能。第三部分则通过美国宪法理论对于超越修正案程序之外的修宪的讨论,进一步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

在你记忆犹及的过去时代里,

你曾有多少次改变了法律,币制,

官职,和风俗,也调换了你的成员!

——但丁[120]

现代宪法一般被区分为成文和不成文两种。成文宪法以具有一部宪法典为主要特征,不成文宪法则散见于普通立法、政治惯例和历史习俗之中。然而,无论成文还是不成文,宪法都是一种时间性的事物。对于不成文宪法而言,历史乃是全部规则的基础所在:根本的政治规则并非立法者的向壁虚造,而是代代相传的祖宗成法。成文宪法则在过去制定,在现在适用,并试图约束未来。

作为现代成文宪法的鼻祖,美国宪政的理念对于成文宪法提出了双重任务。一方面,宪法需要在某个时刻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通过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后来政府部门的背离和宪法的随意改动。如同曾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 (Robert Jack⁃son) 所说:(https://www.xing528.com)

权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要把某些事项从变幻莫测的政治纷争中撤出,将其置于多数派和官员们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并将其确立为由法院来适用的法律原则。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们不依赖于任何选举之结果。[121]

在此种意义上,宪政呈现出反民主的特征。“宪法的基本功能是将某些决定从民主过程中清除出去,也就是说,束缚这一共同体的手脚。”[122]学者埃尔斯特 (Jon Elster) 将希腊神话中尤利西斯和塞壬的故事视为 “对未来选择作出先定约束” 的经典象征。[123]英雄尤利西斯自知意志薄弱。在驾船接近塞壬女妖栖居的海岸时,他知道自己可能经不住她们迷人歌喉的诱惑,便要求同伙将他绑在桅杆上,并蜡封其耳朵。尤利西斯的举动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宪法的要义:宪法是一种先定约束;后代要受到前代的约束。[124]从最为理想的角度讲,一部不可更改的宪法,能够最大程度达到先定约束的要求。洛克在为美洲殖民地南卡罗莱纳制定的宪法中,就规定该宪法不可更改。[125]民主和人民主权乃是现代政治的天条: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而宪政的要义恰恰在于,某些根本规则和基础原则可以超越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被接受。父辈约束后代是宪政在政治时间中所展现的特点,用中国传统语言来说即 “祖宗成法不可悖”。宪政的精神因而具有某种父权主义 (patriachal) 或父爱主义 (paternalistic) 的色彩。因而,控制未来是限制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等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没有一部现代宪法会规定自己的寿命和期限,而总是期待自我永久存在且有效。频繁变动或者频繁更替的宪法标志着一国政治的动荡。

另一方面,宪法需要在制定之后适应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如果宪法不能做到 “与时俱进”,宪法本身就会成为历史的陈迹,无法在当代和未来的社会当中发生实际效力。如果一部宪法太难于修改,那么人们就可能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弃置不用。就现代人的心智而言,宪法是人订立的,而非神授或者祖传,因而制宪者设计再完美,也不可能毫无缺陷;即便毫无缺陷,后代人们也可能由于历史变迁而发现宪法已经过时因而有所欠缺。一言以蔽之,宪法既要防止随意变动,又要主动适应变动,这是现代成文宪法的基本特点。修宪因此也成为了现代宪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面临着上述问题。在一般的理解中,美国宪法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了宪法的双重任务。《美国宪法》 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程序,一方面,给后代社会修改宪法提供了宪法途径;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宪法修正程序使得宪法较难发生变化,因为如果一部宪法太容易被修改,那么它就变成了普通的法律,而非国家的根本法。在这种理解之中,《美国宪法》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规定了修宪的程序,让宪法修改有法可依。并且,历史上的 《美国宪法》 非常稳定,增补的修正案很少。因此,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从实际效果而言,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都遵循了合法性的原则。

上一章已经指出,美国宪法稳定性基本上是一种想象,美国宪法在18世纪的诞生到如今21世纪的显赫之间经历了多次变迁。更为重要的是,很多重大的变迁并没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体现出来。在当代美国宪法理论当中,宪法修正案之外的宪法变迁也获得了重视,并被理论化。这些理论认为,实际上美国宪政的诸多变迁是通过法律之外的方式实现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美国修宪的法律途径,即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修宪程序和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使得宪法适应社会变迁的功能。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宪政的历史考察指出,很多重大的宪政决策和宪政变迁并未通过法律过程作出,尤其是很多宪政变迁没有通过宪法修正案的途径和形式而被确认为 《美国宪法》 的一部分,虽然已经成为了美国宪法的一部分。第三部分则通过美国宪法理论对于超越修正案程序之外的修宪的讨论,进一步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文章的最后从人民主权和宪法的关系角度对美国的宪法修正问题做理论上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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