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程度上,美国革命和立宪将启蒙的政治哲学落实在了实际政治之中。从现代思想史的角度而言,社会契约论作为自然法理论的产物,具有极强的革命性和颠覆性。其根本意涵在于,政治秩序不能奠定在非理性的传统和宗教权威的基础上,而只能基于个人自由基础上的同意。其革命性因而变得不言而喻:任何不符合个人自由同意原则的政治权威都不具有正当性,而应该像《独立宣言》 里所说的,被 “改变或者废除”。因而,其革命性不但意味着要冲破以往的旧秩序,也可以冲破刚刚奠定的新秩序。因此,以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为根基的美国革命突出的核心价值,既不是正义也不是美德,而是自由。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行为不受约束,而且在革命时期更加意味着人民作为集体来根据自主选择——联邦党人所说的 “反思与选择”——决定政府的性质和结构。曾任美国总统的开国元勋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写道:
我亲爱的朋友,你我生活在即便最伟大的古代立法者也会羡慕的时代……还有什么人类民族曾有机会为自己和后代选出政府,而不只选择空气、土地或气候!在此时代之前,谁人曾见三百万人民可全权、平等地形成人类智慧所可创之至为审慎、且最能给人幸福的政府?[55]
亚当斯的豪言壮语诚然豪壮。然而,必须进一步追问的是,亚当斯所说的这个令古人羡慕的时代是否能够一直持续,抑或只是昙花一现?是否只有革命建国的第一代人——即 “国父” (the Founding Fathers)——才有机会自由制定宪法、决定政府形式,而后代只能继承前辈所立下的体制?第一代人为 “后代选出政府”,后代人能否继续自由选择?一言以蔽之,后代究竟应该将集体自由的精神高高供奉 (因而不能再来一次),抑或直接效仿?这是美国革命建国后共和国面临的核心政治和宪法问题。
(一) 青年林肯的召唤:革命崇拜与守法精神
1838年,在距离美国革命和立宪已经半个世纪之后,时任伊利诺伊州众议员的林肯,对斯普林菲尔德 (Springfield) 青年学会发表了一次演讲,题目是 “我国政治制度永世长存”。林肯开宗明义地说道:美国的制度所带来的福祉(“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是祖先留给我们的财产,我们的祖先曾是坚强、勇敢和爱国的,现在已与世长辞,深受哀悼”。[56]国父们为后代占据了 “这块美好的国土,在它的千山万谷之上建立了一座自由和权利平等的政治大厦”。[57]后代的使命在于将 “美好的国土和政治大厦传诸千秋万代,……对前辈感恩,对自己公正,对子孙尽责……”[58]
林肯继而指出,美国共和政府面临的威胁实在萧墙之内:“它必然在我们内部产生,而不可能来自外部。”[59]林肯看到,新生共和国的最大威胁是已经产生的不守法倾向:“全国普遍地越来越不把法律看在眼中,越来越倾向于以粗暴的感情替代法庭的严肃裁决,以气质是野蛮的暴民代替司法官。”[60]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导致暴徒不受控制,政府权威受损:“喜欢安定、愿意守法并且从守法中得到好处、甘心为保卫祖国而流血的人们……对那个不能给予他们保护的政府感到厌恶”,“人民对政府的深厚感情” 就会被摧毁。[61]长此以往,公民与政府之间日益疏远,政府力量日益薄弱,“具备足够才能和野心的人抓紧机会出击,把过去半个世纪里一直是全世界热爱自由者最钟爱的、希望的那个精美结构毁掉”。[62]
在林肯看来,守法义务来自于言传身教,而非理性思考。人民之所以应遵守祖宗成法,并非因为法律良善。林肯认为,即便是看似 “恶法”,“如果不是绝对无法容忍的话,那就应该暂时忍受”。[63]林肯认为人民之所以要守法,是因宪法和法律是美国革命的成果:
让每一个美国人,每一个热爱自由的人,每一个希望子孙后代平安顺遂的人以独立战争的鲜血起誓,绝不丝毫违犯国家的法律,也绝不容许别人违犯法律。就像1776年的爱国者用实际行动支持 《独立宣言》 一样,每一个美国人也都要以他的生命、财产和名誉保证支持宪法和法律——每一个人都要记住,违犯法律就是践踏他的前辈的鲜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宪章。让每一个美国母亲对在她膝上牙牙学语的婴儿灌输对法律的尊重;让法律在小学、中学和大学讲授;让它写进识字课本、缀字课本和历本;让它在布道坛布讲,在立法机关宣布,在法院执行。总之,让它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让男女老少,富人穷人,各种语言、肤色和条件的人不断地在法律的祭坛上献身。[64]
林肯试图塑造一种基于独立革命的政治宗教,法律就是政治宗教的祭坛。这种建立在美国革命经验基础上的政治宗教,即“独立战争的动人景象对人民的感情而不是判断力的影响”,在建国五十余年来一直护卫着美国的政治制度。随着时光的流逝,革命战争的直接经验渐渐淡去。[65]活生生的体验现在已变成了尘封的记忆:“它必将会被人们淡忘,随着时光的流逝逐渐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66]后代无法对革命建国具有直接的体验,而只能接触这些体验的间接展现 (representation),正如基督徒只能从 《圣经》 和宗教仪式中才能追触神圣体验一样。
曾经支撑着美国政治体制持存的革命情感消退。“我们——他们的后代——用从理智这一坚实采石场开采来的其他支柱来替代。”[67]理智的材料会 “化为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继续维持美国的根本制度。林肯试图通过理智所产生的法治意识,来压制不守法所带来的叛乱或者革命倾向。结合保卫革命成果的情感和尊重宪法法律的理智,林肯试图使得美国的秩序长久存续下去。对于林肯来说,对于美国革命的记忆和情感需要在后代之中持存下去,但是其方式却是敬仰和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依据革命精神破坏法律。林肯实际上已经指出了后代人无法像国父一样自由革命和建国立宪,因为后代已经背负了政治遗产。如果每一代人都可自由选择重新定立宪法体制,统一延续的政治体便不可能存续下去。因此,社会契约论无法为宪法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奠基。宪法的持久性和延续性必须转而诉诸历史与叙事、信仰与情感。维护宪法和法律,就是维护以革命为象征的跨代统一体。
(二) 革命/宪政的辩证统一
林肯作为革命者的精神传人,在开国元勋全部辞世的时代,试图通过诉诸守法精神来保卫革命成果,代表了一种融合宪政与革命之间张力的努力。革命与宪政的意识形态冲突从19 世纪开始就构成了美国政治的主题。革命趋于立新;宪政偏好持旧。革命首先需要破坏法律,而宪政的基础则是法治基础上的守法精神——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两者看起来水火不容,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政治世界观和时间观。并且,革命作为一种政治行动,核心是通过树立敌人来确立新政治认同和政治秩序。革命预设内部的敌人,因而总是类似于内战。内战双方争夺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谁是真正的人民代表。宪政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保护基本权利和基本政治结构来塑造政治友爱。[68]
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革命与宪法虽然相互冲突,却都来源于人民主权。在美国的政治理念结构中,宪政和革命都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宪法本身诉诸的是人民主权,即宪法的作者是人民。《美国宪法》 的序言说:“我们人民……为美国建立此《宪法》。” 这首先意味着,外人不能为美国立宪,只有美国人民才可以。因此,宪法信仰所信仰的不仅仅是宪法,而且是 “我们的宪法”。革命同样是人民主权的展现。在革命中,人民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宪法中,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不能穷尽人民的意志;法律总是面临着变革。用宪法语言来表述,体现人民意志的变革的法律即宪法修正案。
问题在于,人民主权到底是在革命中一次性出场、制定宪法,继而离开政治世界,还是不断地返回政治世界进行干预。对于杰斐逊来说,人民需要多次出场。选举就是多次出场的形式,即每四年听取一次人民的声音。但对于联邦党人来说,人民的声音不应该如此容易发出,人民只有在革命之时直接出场;如果每次选举都是宪法时刻,那么宪政体制本身就容易趋于崩溃。
杰斐逊和联邦党人的不同政治想象通过林肯的言说与行动并存于美国政治传统之中。林肯将革命转化为宪法,从而将宪法作为革命精神的载体继承了下来。美国人因而塑造了一种将政治行动和政治认同诉诸革命的传统,[69]但同时却说革命的延续就是宪法,而不是更多的革命。尊崇革命即尊重宪法;尊重宪法即尊崇革命。后代人民可以崇拜革命,但不可仿效革命。坚持宪法至上,并非否定革命的意义,而是将其高高供奉。从人民主权的角度上看,革命与宪法恰恰互为对方的前提和论证。套用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革命是动力因,宪法是形式因。[70]两者都是人民主权构建自我的政治身体的方式。要认识革命,必须通过宪法;认识宪法,必须回到革命。
宪法的要务是通过各种制度保证人民继续享有主权,但同时又不让人民出场行使主权。[71]如果像杰斐逊所设想的那样,每隔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宪法,就意味着每一代人都是新的 “人民”;先辈与后代之间没有任何政治和历史联系,那么国家即在时间维度上处于分裂状态,后代人不服从先辈立下的根本大法。从这个角度而言,美国宪政的核心问题是自治与宪法、正当性与历史之间的冲突。[72]稳定的宪政共同体必须是一个历史共同体:人民主权不断发出相互迥异和断裂的声音,而宪法的使命是将这些断裂放在一个整体内赋予统一的意义。宪法使得这些冲突与断裂变成统一认同之中的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www.xing528.com)
由革命建国、以人民主权为最高政治原则的现代国家总是面临着下一次革命的问题:以人民之名来反对同样以人民之名进行统治的现任政府的状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73]因此,宪法如果要击败不断革命的诉求,那么它必须构建一种表象:美国只有一次革命,这次革命塑造了美国宪法。后代生活在宪法所塑造的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新原则、实践和规则都是宪法的自然演进。试图模仿革命的个人行为即犯罪;试图模仿革命的群体行为则是叛乱。两者都必须献祭在法律的圣坛之上。
(三) 宗教思维与宪法稳定的想象
美国是一个极具宗教性的国度。宗教思维和想象直接影响和型塑了美国公民对于宪法的理解与想象。林肯建立了一种基于宪法与革命的政治宗教,即将人们的信仰投向人民主权的产物,而不是人民主权本身。人民主权的产物即 《宪法》——正如上帝的声音和意志都体现在 《圣经》 里一样。在这里,神学的比喻不仅仅是比喻,它是我们理解美国宪法文化的重要途径;神学思维和宪法政治具有起源和结构上的双重紧密关系。[74]人民主权和神圣主权 (上帝) 的相同之处有三点。其一,两者都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上帝可以创造和改造世界,不受自然法则的约束;人民则能够创造和改变宪法,不受人定法律的约束。其二,两者都充溢在时间和空间中:上帝的意志布满整个时间和宇宙;人民主权的意志遍及每寸领土和每段历史。其三,两者都只能通过其产物来认识,而无法认识其本身:上帝从不露面;而我们只能看见一个个具体的人,却从不曾看见抽象的、作为集合体的 “人民”。[75]正因为人民如同上帝一样秘不可测,所以人们只能通过宪法来认识其现身时刻留下的东西。宪法稳定性的想象的教义因而可以概括为:“人民只出场了一次,只发动了一场革命,人民革命的所有意涵都在宪法中。” 宪法是理解革命的唯一途径,革命也是理解宪法的根本途径。革命精神必须通过宪法继承,而不能通过下一次革命来继承。[76]
神圣文本需要历史叙事的支撑。在美国人心中,美国宪法的故事就是美利坚民族的故事。就其起源而言,《美国宪法》 是美国革命的产物。1776 年 《独立宣言》 一方面否定了大英帝国在北美的统治,因而是一场反殖民主义的革命;另一方面也从政治体制层面否定了世袭君主制,因而是一场共和主义革命。美国革命的双重性质根本性地决定了革命之后建立的国家的宪法性格和宪政文化。美国的人民主权理念根本地改变了之前的主权观念,为其特定的政府体制结构奠定了观念基础。在英国宪法传统中,主权存于政府之中,即英国人耳熟能详的 “王在议会中” (King in the Parliament),或者说 “议会主权”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换句话说,某个政府机构享有主权。[77]相反,在美国革命所体现和散播的政治哲学中,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机构应该享有主权,主权属于人民——一个抽象的、集体性的、超越世代的政治实体,与政府机构相分离而独立存在。[78]三权分立体制实际上秉承了这一理念:无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都不可宣称自己具有主权,都是人民主权的代表机构,因而各自的权力都是宪法授权,并受宪法限制。相反,英国议会不受法律的限制,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 对于合众国来说,除具有工具性的意义外,也具有象征性的意义。[79]在工具的意义上,宪法构建全国政治权力,并对之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权制衡,同时以司法审查来保证法制统一和保护公民权利。在象征的意义上,宪法是政治认同的指向,为国民尊崇、膜拜和信仰。美国宪法因而不仅是一套法律体系,而且也是构建美国文化特殊性和政治认同的基础。英国作家白哲特曾将英国宪制分为尊荣 (女王) 与实效 (内阁) 两部分,且两者相辅相成:尊荣部分获得权力;实效部分行使权力。[80]《美国宪法》 其实也兼具尊荣与实效两个部分:正是因为《美国宪法》 通过革命的神圣性而获得了自身的光荣性,实质的权力分立和权利保护才能够较好地施行。[81]
宪法的权威性来自于革命的神圣性。在美国人民心目中,《美国宪法》 的神圣性源自其起源的神圣性,即美国革命的神圣性。在美国的政治想象中,革命的最终成果就是美国宪法。人民主权是政治世界中的上帝,革命就是上帝出场的时刻,那么尘世上帝发出的声音——《美国宪法》——就是美国公民宗教的 《圣经》。[82]美国宪法的精神在于美国革命所宣扬和秉承的政治理念:平等的自由 (equal liberty)。正如林肯在著名的 《葛底斯堡演说》(1863) 中所言:“八十七年前,我们的先辈在这个大陆上创建了一个新的国家。她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条。”《美国宪法》 在美国的公民宗教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美国的公民宗教在某种意义上是宪法拜物教。宪法拜物教是美利坚宪法民族志的中心思想,是其导言和结论。每一个民族的政治崇拜和信仰的方式有所不同。英国君主立宪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留并加强了君主在民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美国革命否定了君主制,因而将其政治文化认同投向了较为抽象的成文宪法,而成文宪法的神圣性又来自于其起源——革命。
革命传统因而造就了 《美国宪法》 的诸多性格特征。首先,《美国宪法》 突出自身的人民性。比如,与其他国家篇幅较长的宪法相比,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短的宪法之一,至今仍然沿袭了18世纪的时代特色。其语词多简单而具概括性,如 “言论自由”、“平等保护”、“正当程序”,等等。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这样的宪法文本非常容易阅读和接受。简单而概括的语词背后体现了一种理念:宪法是属于普通人民的,并不专属于法律职业人士。[83]
其次,具有革命传统的美国人民对于政府抱有固有的不信任。由此我们可以理解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对于言论自由近乎绝对的保护,因为言论自由的本质是和平时代革命精神的体现,言论自由保护的核心领域是颠覆和煽动言论的宪法地位问题。[84]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持枪权也是革命精神的宪法化。需要高度依赖政府行为的社会经济权利因而不受重视,人民普遍相信通过自主行为改变自身命运——“革” “命”。
最后,《美国宪法》 体现了美国革命对于君主制、世袭制的否定和对于共和制度的坚持。《美国宪法》 第四条规定:“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 此外,《美国宪法》 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国会 “不得颁发任何贵族爵位”。
在美国人的政治想象之中,《美国宪法》 是美国人民主权唯一一次出场时留下的圣言。革命与宪法是美利坚民族政治想象的重要因素。革命是人民主权的现身,宪法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因而,美利坚民族坚信一个神话:宪法的统治就是人民的统治;法治 (rule of law) 就是自治 (self-government);自治就是遵守前人定下的法律——而从理性逻辑来讲,因为有了前人定下的法律,自治是不完整的;真正的自治须像杰斐逊讲的那样,每一代人重新为自己立法。革命的精神只能体现在宪法中,却不能直接出现在政治中。
《美国宪法》 作为神圣文本,为政治辩论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媒介。无论是要革命,还是要守成,人们都诉诸宪法。国家内部的政治争论被理解为对于宪法不同解释的争论。对于宪法文本的争辩使得争辩者进入一个阐释共同体 (interpretive community) 之中。[85]即便是文本的改动,甚至是根本性的修改,都在公共印象中浑然于 《美国宪法》 的崇高而混沌的意象之中。套用基督教的比喻来说,原始的宪法可谓 《旧约》,经过葛底斯堡烈士总代表林肯的 “道成肉身” 而增补的 “重建修正案” 可谓 《新约》。[86]但正如 《旧约》 和 《新约》 都是基督教的经典一样,在一般信众的心目中,原始的 《美国宪法》 与 “重建修正案” 两者之间的革命性断裂被看作了自然的衍生。
阿伦特曾经深刻地指出,作为一个词语,“宪法” (constitution)既可以指构建新国之举 (constituting),也可以指成文宪法的文件(the Constitution)。阿伦特慨叹:
如果我们现在再次将注意力转向那 “不问青红皂白和盲目的崇拜”……就可看出此种崇拜始终是多么模棱两可,因其对象可以是构建之举,也可以是成文文献本身……宪法崇拜在美国,竟然经住了一百多年对文献及一切对立国者而言不言而喻的 “真理” 的吹毛求疵和口诛笔伐,由此不可思议的事实观之,有人不免要得出结论,对事件本身,即对人民如何殚精竭虑建立一个新政治体的记忆,不断让此举动之实际成果 (即文献本身),笼上一层令人敬畏的气氛,让事件和文献免遭到时间和势变之冲击。有人甚至不免推测,每当狭义 “宪法” 问题一有风吹草动,只要唤起对举动本身,即对开端本身的记忆,共和国权威就将安好无损。[87]
由此可见,革命建国和宪法文本已经在美国人民的政治想象中紧密结合,由此形成了一种 “不问青红皂白” 的宪法崇拜,即不区分两种意义上的宪法。甚至当宪法出问题的时候,人们只需要回忆伟大的革命,就能够迎刃而解或者泰然处之。
对于美国人而言,美国革命不仅是一个历史事件,更是一种政治意象,表示着新的开端,或者如阿伦特所说的 “立国传说”:“无论这些传说的真相如何,它们的历史意义就在于,人类的心灵是如何试图去解决开端的问题;解决那横空出世,打破了历史时间之延续性的新事件问题。”[88]作为政治开端,革命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不受因果链条的支配,“似乎是时空之外的天外来客”,打破了时间的正常延续。[89]正如犹太—基督教传统用上帝创世解决了开端的问题,美国的宪法政治想象用革命作为新秩序的开端。“太初有道”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Word)——《独立宣言》就是美国政治创世纪的 “道” (Word)。道之后,才是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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