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曾说,熟悉的事情之所以是陌生的,恰恰因为它是熟悉的。因此,需要强调一个因为太过熟悉而常被忽略的常识:美国是一个革命建国的国家;1776年的 《独立宣言》 先于1787年 《美国宪法》。《独立宣言》 的精神与 《美国宪法》 的风格之间的差异、《独立宣言》 的起草人与 《美国宪法》 的作者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美国建国初期革命与宪政之间的历史起源。
美国革命既是政治时间的断裂,也是政治空间的断裂。
政治时间的断裂,体现在美国革命弃绝旧统 (欧洲流行的君主制),开创新命 (新大陆的大国共和制)。正如阿伦特所言,美国革命如同任何一次现代革命一样,创造了一个新的开始。[10]《独立宣言》 在当时不仅是今天人们所称道的自然权利的政治哲学宣言,而首先是一个涉及生死的政治行动:从大英帝国的角度看来,独立运动是不折不扣的叛乱,需要予以军事镇压;从美国革命者的角度来看,独立运动是有着杀头危险的生死斗争。[11]杰斐逊的笔必须和华盛顿的剑放在一起,才能展现 《独立宣言》 的全貌。正如阿伦特所言,《独立宣言》 是言语与行动的高度融合:“《独立宣言》 无疑具有伟大之处,不过不在于其哲学……而在于它是行动以语言来呈现的完美方式。”[12]
美国革命同时也标志着一种政治空间的断裂。美国革命实际上是一场分离运动或者反殖民主义革命。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来看,美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和俄国十月革命皆有不同。一般意义上的革命是在既有的领土内部推翻旧政府的过程——无论是法国大革命还是俄国十月革命,都没有触及领土分合问题。而美国革命本身是美洲殖民地从大英帝国分离出来的政治运动。严格说来美国革命并不是在同一块领土和政治空间之中通过发动民众对于当权者的反抗;相反,其目的是为了创立独立的政治空间和独立的领土。理解美国革命的地理维度,是理解后来的美国内战的前提:当1860 年南方各州提出分离的时候,他们认为自己才是美国革命精神的继承者。[13]
美国革命之后的首要任务是对新生国家的性质进行定位:是继续革命?还是奠定法律秩序?无疑,革命建国的历史造就了新生国家的革命传统。而革命传统使得独立革命之后的美国政体的稳定性成为了一个问题。很多人秉承 《独立宣言》 的精神,认为人民当然拥有反抗政府的权利,而且这不仅仅是道德权利,而且应该是宪法权利。即便我们无法断言,美国革命的断裂性和连续性足以与法国革命相媲美,但随后不断的政治运动多数也显示出仍未消散的革命气氛。共和国早期很多反对政府的叛乱,其中比较著名的如谢司起义 (The Shays’ Rebellion) 和威士忌起义 (The Whiskey Rebellion) 等,实际正是后革命动荡的集中体现。[14]革命如何真正终结,秩序如何重新奠定,是新生的美利坚共和国最大的政治和宪法问题。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言:
一旦政治行动者弃绝了既存的效忠关系,焦虑必然随之而来。革命如何结束,如何巩固自己并且开始治理的正常事务?何种法律体制能够接替纯粹的政治?……当美国独立战争完成且和平业已恢复之时,我们是否仍将自己视为一个革命的民族,偏好那种能够扩大民众呼声而且支持抵抗权威的治理结构,支持国内外反抗任何不民主政府形式的叛乱?抑或我们是否以更加保守的态度看待自己,超然于持续的挑战之外,认为革命一回合即告结束,并且恢复到一种经典的政府观念,即平衡应当镇住动荡,在既定的国际体系中寻求自己的位置,偏好那些能够根据国际法执行我们商业债务和公共义务的国内治理形式?[15]
在继续革命还是恢复秩序的焦虑之中,宪法的制定者显然是要为后革命时代奠定法治秩序,因而就目的而言,带有很强的 “反革命” (counter-revolutionary) 色彩。然而,非常有趣的是,美国的革命传统甚至深入到了宪法制定过程之中。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1787 年 《联邦宪法》 的制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革命色彩。1787年的费城会议常被称为 “费城奇迹”。[16]未能参加制宪会议的杰斐逊也将制宪会议比作 “神仙大会” (assembly of demigods)——虽然他坚持认为会议的封闭性导致其缺失民主性。[17]但历史地讲,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并不是1787年制定的 《联邦宪法》,而是1781年生效的 《邦联条例》。在美国革命时期,北美原先的13个英国殖民地结盟共同作战。在北美各殖民地宣布独立的同时,大陆会议开始准备构建一个邦联 (confederation),形成一个正式的独立国家联盟。大陆会议最终在1777 年通过 《邦联条例》,随后送到各州进行批准,最终在1781年生效。大陆会议也因为 《邦联条例》 的生效而更名为 “美利坚合众国国会”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18]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而言,制定1787 年 《联邦宪法》 的费城制宪会议,实际上存在着合法性的瑕疵:它违反了 《邦联条例》 中“永久联盟” (perpetual union) 的条款,非法地整体否定了 《邦联条例》。[19]正如阿克曼教授指出的:
建国的联邦党人并没有准备去接受 《邦联条款》 中的修宪程序,尽管这些条款是几年前为13州所慎重接受的。这一条款要求,只有经过13 个州的一致同意,新宪法修正案才能生效。与此相应的是,联邦党人满不在乎地排除了州立法机关在宪法批准程序中的任何作用,而且进一步宣称,13个州中只要有9个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就足以证明制宪会议为人民说话的努力是有效合法的。[20]
1787年制宪会议实际废弃了旧宪法,另立一部新宪法。换言之,1787年 《联邦宪法》 实是美国的第二部宪法。正因为如此,1787年 《联邦宪法》 最有意思的一点在于,它代表了一种试图稳定革命后政治秩序的努力,但却同时继承了美国革命的精神,超越了法律的程序来订立新的宪法。并且,正因为其制定程序的违法性,赋予了其开创新宪法秩序的革命性,因为任何宪法的开端是违宪的。即便是为了终结革命,制宪者仍然采取了革命性的手段。1787年的制宪者继承了1776年革命者的精神。
(二) “二次革命” 与司法审查
在美国早期政治史中,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体现在革命主义者与宪政主义者的冲突之中,亦即民主共和党和联邦党之间的冲突。[21]两者之间的冲突在开国领袖华盛顿退任总统之后便日趋明显,尤其是1800 年总统大选,前任副总统杰斐逊所领导的民主共和党强势出场,击败了在任总统亚当斯所领导的联邦党。此次选举造就了以杰斐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在美国压倒性的优势,并间接导致了联邦党的解散,本是联邦党重要人物的 “宪法之父”麦迪逊也转投了杰斐逊。
主导制定宪法的联邦党人试图用成文宪法彻底巩固新生的共和国,稳定后革命时代的秩序,将不断革命的热情控制在法治的框架之内。正因为如此,托克维尔将联邦宪法看作联邦党人 “爱国心和智慧的不朽业绩”。[22]然而,联邦党人的努力最终因为1800年杰斐逊的胜利而告一段落,杰斐逊对于联邦党人所奠定的法治基础不屑一顾,而是准备发动 “二次革命”,[23]再立新宪法。[24]
1800年的斗争不仅仅是一场政治斗争,更是一场政治思想斗争。联邦党人维持宪法统一性和延续性的宪政思想,与民主共和党的不断革命的思想,成为了当时美国的两条道路。[25]联邦党人趋向于稳定秩序;共和党人倾向于继续变革。联邦党人趋向于宪政;共和党人倾向于民主。联邦党人 “主张限制人民的权力”;共和党人 “希望无限扩大人民的权力”。[26]一言以蔽之,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冲突是宪政与民主的冲突。对于联邦党人而言,杰弗逊式的平民民主制与联邦党人所设想的代议贵族制相冲突;杰弗逊的法国式政治信仰和行动与联邦党人的英国作派相冲突。[27]
杰斐逊是一个信仰 “不断革命” 的政治思想家,也是美国第一位宣扬此种思想的政治领导人。他推崇 “十九年来一次革命”的理念,即每一代人决定每一代人的命运;他以人民的名义要求重新制定宪法,其中包括废除法官终身制等条款;他认为革命是现代共和国的精神所在,叛乱是 “政府的健康所必需的药”;他认为每一次选举政治都是一场用其他手段来进行的革命。[28]在给麦迪逊的信中,杰斐逊表达了其激进的代际断裂思想。在他看来:
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制定一部永久性的宪法,甚至一项永久性的法律。地球始终属于活着的这一代人。……前代人的宪法和法律,在它们的自然过程中,和它们的制定者一道死亡。每一部宪法和每一项法律在19年末很自然地开始失效。如果它被强制执行更长的时间,那就是暴力行为,而不是正义的行为。[29](www.xing528.com)
因而,一代人与另一代人之间相互独立:“在社会与社会,代与代之间不存在内政上的义务,除了自然法之外不存在仲裁人。……据自然法一代之不依附于另一代,有如一个国家之不依附于另一个国家。”[30]杰斐逊的理论秉承了美国革命的理论家托马斯·潘恩 (Thomas Paine) 的观点:民主是活人的统治;民主是“反对过去的战争”。[31]任何试图以过去人的意志约束未来人的想法和做法都缺少民主正当性。因此,美国革命的基本原则隐含着不断革命的可能性和正当性。对于杰斐逊而言,立宪意味着美国革命的本真精神已经被新的法律秩序驯化,而没有在后革命时代的政治生活中被保存下来。[32]
1800年总统选举的结果,标志着联邦党人精英主义的终结,指明了和平权力转移的道路。联邦党虽然后来趋于消失,然而其推崇宪政、驯化革命的思想遗产却成为了美国国家体制和政治原则的一部分。正如托克维尔看到的:
联邦党人感到自己已被征服,一筹莫展,在国内陷于孤立,于是分裂为两部分:一部分参加了胜利者的队伍,另一部分放下原来的旗帜,改换了名称。他们完全不再成为政党,已经有许多年了。……联邦党的执政,是伴随伟大的美国联邦的成立而出现的最幸运的偶然事件之一。他们抗拒了他们时代和他们国家的一些难以抵制的偏好。抛开他们的理论是好是坏不谈,他们的理论总的说来有一个缺欠,那就是它不适用于他们想要去治理的社会,所以这个社会迟早要由杰斐逊去治理。但是,联邦党政府至少给了新共和国以自我稳定的时间,而后又大方地支持了它所反对的学说的迅速发展。而且它的大多数原则最后又被对手所采纳,成为对手的政治信条。[33]
从宪法的角度来说,联邦党人留下的遗产当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制度,即联邦法院可以根据建国一代的意志——体现在成文宪法之中——来审查和否定之后与之相左的人民代表的意志——无论是通过联邦国会还是州立法机关表现出来。这项制度也确立于1800 年总统大选所引发的政治斗争中。1803年,在实际针对杰斐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联邦党人、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确立了美国联邦法院依据宪法审查国会立法的权力。[34]马歇尔所创立的司法审查,其原理奠定在联邦党人的政治哲学之上:人民只是在原初立宪的时刻行使权力,而在随后便需要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代表宪法的则是专司法律的法院与法官。宪法至上性通过司法审查的实际运作得以实现,而宪法至上性实质上是在维护建国一代意志的主宰地位。
从这个角度来讲,杰斐逊的思想究其本质而言即反对成文宪法对于后代的宰制。有意思的是,不仅仅是杰斐逊如此。1800 年的 “二次革命” 也触发了另一场密谋的革命性举动。选举失败的联邦党人不但随即退出了历史舞台,而且自身内部也趋向于分裂。分裂出的一支进而要分裂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联邦党人在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曾经密谋将新英格兰地区从杰斐逊掌控的美国中分离出去;他们认为分离正是美国革命的精神,而杰斐逊恰恰背叛了美国革命,1814年的哈特福德会议 (the Hartford Conven⁃tion) 就是他们的行动。[35]
(三) 美国内战与重建修正案
半个世纪之后,美国最高法院第二次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国会法案。这就是有名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Dred Scott v.San⁃ford)[36]。在这个案件当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根据 《宪法》,黑人不是、也不可能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该案间接引发了美国自建国以来最大的革命动荡:分裂危机与美国内战。实际上,从建国到内战之前,围绕国家主义的联邦至上还是联邦制下的州权利优先的争论一直不休,尤其与奴隶制的存废问题纠结在一起。[37]在这段时间内,宪法语言成为了斗争双方的弹药;在后来的美国内战中,弹药成为了新的争论语言。
在南方分离主义者看来,南方的退出联邦运动是对美国独立革命惟妙惟肖的模仿。南方分离主义者模仿 《独立宣言》 和美国革命,例如南卡罗来纳州退出联邦的正式声明即是如此。[38]在这种叙事中,南方实际上认为,自己是在发动一场跟美国革命一样的革命,即不仅要建立新的政府,而且建立新的国家;不是突出革命的时间维度,而是突出其空间维度。他们认为,美国革命的核心精神即分离和独立,而不仅是在同一片领土上反抗暴政;不是推翻暴政,而是远离暴政。美国再次陷入了对于革命定义和美国革命精神界定的争论中。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何林肯1863年的 《葛底斯堡演讲》 诉诸的是 “87 年之前”——1776 年——的 《独立宣言》,而非1787 年的 《联邦宪法》。[39]而对于林肯而言,镇压南方的叛乱恰恰是为了维护美国革命的成果,即美利坚合众国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维护革命成果和开创再次革命都诉诸美国革命。更精确地说,双方在争夺的是美国革命的正统:双方都自认是美国革命的正宗继承人,都将对方认为是美国革命的背叛者。[40]一方认为,继承美国革命精神即维护宪法;另一方认为,继承美国革命的精神即仿效革命 (分离)。
从南方的角度而言,北方的行为显然是一场反革命运动。但反革命的北方在平叛南方后重建的过程中,同样采取了超越法律程序的革命性手段。其最终成果是所谓 “重建修正案”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 的通过。“重建修正案” 的通过本身如同1787年 《联邦宪法》 的通过一样,是一次超乎正常法律规定的政治行动。在通过的过程中,掌握联邦国会的共和党人剥夺了南方各州议员的投票权,才让第十三修正案 (废奴)、第十四修正案 (平等公民权) 和第十五修正案 (平等选举权) 得以在国会中通过。虽然有论者搜出宪法条文,为之论证合法性,[41]但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共和党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即 “重建修正案” 抛弃了宪法规定的修订程序,在排除南方各州决定权的基础上通过了此修正案。但违法并不意味着不正当。革命本身就是突破旧法统,确立新法统。因此,“重建修正案” 的通过,实际上被解释为一场宪法革命;其正当性也通过宪法革命得以正名。[42]
北方主导的内战之后的重建,实际上完成了一次国家主义(nationalist) 革命。正如麦克弗森教授所言:“合众国在1861 年走向战争:是为保存联邦;而它在1865 年战争结束后即成为一个民族。1861 年前,‘United States’ 两个字常被用作复数名词:‘the United States are a republic’;但1865年后,合众国即变成单数名词。各州之间的松散联邦变成了单一民族。”[43]从这个角度来讲,美国内战实际上包含了两场革命:南方的保守革命和北方的激进革命。南方试图通过分离来完成一场类似于美国革命的革命;北方通过宪法修正确立了新宪法和政治原则。南方试图通过革命守住他们认为是美国国性的要点:联邦制 (federalism)、州权利 (state rights) 和奴隶制;北方通过战争和宪法修正案完成了中央集权 (centralization)、民族国家建设 (nation-state building) 和工业革命 (废奴以提供自由劳动力)。无论从过程的暴力性还是变革的激进性而言,美国内战都可以算作美国史上最大的革命,甚至有论者将其称为美国的 “法国大革命”。[44]
经过内战,林肯和共和党人实际上为美国重新定立了一部新宪法:旧宪法的核心价值是自由,新宪法则看重平等;旧宪法带有奴隶制的原罪,新宪法则通过内战推动了对原罪的救赎;旧宪法的纵向权力结构以分权为主,新宪法则以集权为特性;旧宪法构建了一个国家联盟,新宪法铸造了一个民族国家;旧宪法的主体是各州人民,新宪法的主体则是美国人民。[45]总而言之,内战和重建重新界定了美国的国家性质。今日的美国,乃是林肯奠定的美国。
(四) 新政与民权革命
20世纪的一大特点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争夺。这一争夺不仅仅体现在美国的外交事务中,同样也体现在美国的内部政制中。如同欧洲一样,内战之后的工业化建设也催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种子。其中涉及宪法和最高法院的最著名的案件是德布斯案。[46]当时美国铁路工会和美国共产党的领袖德布斯 (Eugene Debs) 领导发动了1894年普尔曼大罢工 (The Pullman Strike),美国政府发出禁令要求停止罢工,并派军队镇压。德布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美国政府的禁令是违宪的。最高法院支持了政府。美国最高法院意见的执笔者布鲁尔 (David J.Brewer) 大法官的理由是:美国正处于革命的边缘。[47]
新政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主义运动的反应。罗斯福新政纳入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因素:工会合法化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48]新政革命性地改变了美国经济、政治乃至社会文化生活的面貌和底色,其最为鲜明的特点是确立了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美国带入了现代福利国家。而如此重大的变化并未写入宪法;从宪法角度来讲,新政是一场没有增加宪法修正案的宪法革命。阿克曼教授将之称为 “宪法时刻” (constitutional moment):罗斯福总统经过美国人民的授权,通过政治压力迫使最高法院改变宪法教条,完成宪法革命;[49]桑斯坦教授则认为,罗斯福新政推出 《美国宪法》 的第二个权利法案 (the Second Bill of Rights)。[50]
新政革命之后便是民权革命。1954 年的布朗案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常常因为其对于种族隔离制度的激进否定,而被看作是民权革命的先兆。[51]布朗案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是司法推动的社会革命。实际上,它并没有推动社会变革,种族隔离的状况并未因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得以解决;相反,南方各州白人对于此判决的抵制却愈来愈强。[52]在某种意义上,布朗案是一种具有反革命色彩的举动。实际上,布朗案转移了美国黑人工人运动所希望获得的社会关注度。历史地讲,在布朗案之前,美国黑人所面临的两大问题是:劳动就业问题和种族隔离问题。[53]但是布朗案宣判之后,由于其巨大的符号性效应,无论是赞美还是批判,社会舆论都将重点转向了种族隔离问题。因而,美国黑人的社会问题似乎全部变成了种族隔离问题,黑人工人阶级的声音和事业不再为人所知。布朗案没能带来社会变革,却不声不响地遏制了潜在的社会革命。
布朗案的确为下一次革命提供了象征性和符号性的意义:60年代的民权革命 (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到了民权革命,美国才真正实质性地实现了种族之间在社会领域内的平等状况。马丁·路德·金在其著名演讲 《我有一个梦想》 (I Have a Dream) 中说到:《解放黑人奴隶宣言》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颁布 “一百年之后,黑人依然不自由。” 实际上,他的说法代表了黑人在民权运动之前的普遍感受,即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是一种变相的压迫。阿克曼教授通过对于民权革命中的政治过程进行详细分析,认为民权革命中的约翰逊总统也达到了 “宪法时刻” 的标准,通过诉诸人民的意志本身,促使三权协同,造就宪法革命。虽然民权革命只以国会立法的形式——即 1964 年 《民权法案》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在法律上面显现了出来,但民权革命是美国的第四个宪法时刻。[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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