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独立宣言》 中的自然权利哲学是真是假,本质上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
——贝克尔[3]
宗教改革以不会犯错的 《圣经》 取代了不会犯错的教皇;美国革命用一纸文件的统治取代了国王的统治。
——考文[4](www.xing528.com)
美国宪法一向以 “超稳定性” 著称于世。[5]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以1787年 《美国宪法》 为起点和中心的美国宪政在历史上极为稳定,并且也造就了美国政治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强大。“超稳定性” 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在1787 年 《美国宪法》 颁布后的两百年多年里,只通过了27 条修正案。相比较而言,法国则在革命之后不断动荡,频繁制定新宪法,现在已经是 “第五共和”。正如耶鲁大学法学院阿克曼教授所言:“美国宪法的长寿经常被视为美国社会稳定性的证明——但事实并非如此。现代美国人给自己讲述一些故事,用以断定两百年宪法实践的深度连续性。这些叙事将今日的事件统统网罗进一张可以延伸回到两百年前建国的宪法指涉之网中。当法国已经自1789 年以来经历了五个共和国的时候,我们只经历了一个。”[6]
然而,宪法文本的改动较少并不代表宪法实质的变迁不大。在实际的宪制层面,美国虽是一个在名号上未曾改朝换代的政治体 (polity),但却经历了不同政体 (regimes) 的嬗变。阿克曼教授提出,美国虽然只有一部宪法,但却经历了三次 “共和”:分别以1860年代的内战、1930年代的新政和1960 年代的民权运动为分界点。同样,莫顿·凯勒 (Morton Keller) 教授也指出,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了三种政体:首先是从殖民地时期到1830 年代的“恭顺性民主” (deferential democracy),即选民多顺从地方名流,而政党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敌人;其次是从1830 年代到1930 年代之间的 “政党民主” (party democracy),即大众政党的兴起及其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正当化;最后是从新政开始的所谓 “民粹主义官僚制” (populist bueaucracy),即政党开始在政治体系中被边缘化,其权力转移到了与利益团体和智库紧密联系的联邦官僚机构和职业法官手中。[7]在宪法文本未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美国的共和体制实际已然经历了巨大变迁。
在宪法稳定性的问题上,美国并不是现代世界的例外。由革命建国的国家总是面临着不断革命的风险:法国大革命是现代革命的样板,也是不断动荡的样板。[8]现代共和制废除君主制一般是通过革命来完成的。革命意味着人们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反抗政府。然而,革命后破坏法律、反抗政府的冲动是否会因为革命成功而成为一种习惯?如何在革命动荡之后迅速恢复秩序、确立法治?这些问题是建设稳定的宪政秩序的核心所在,因为宪政首先意味着稳定的政治秩序和平衡的权力结构。对于独立后的美国而言,首要的任务并非限制政府权力,而是创建稳定而统一的政府权力。[9]而创建稳定而统一的政府权力,则需要一定程度上在继承革命精神的基础之上抑制不断革命的冲动与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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