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大的意义上来讲,美国宪法的制度结构和法律教义植根于美国自身更广的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宪法不仅体现了美国文化,也塑造了美国文化;美国宪法是美国文化的核心象征物。美国宪法背后的原理与美国革命的历史、美国政治哲学的特性乃至美国社会文化的特征密切相关。
作为一份法律文件,《美国宪法》 具有较为鲜明的文本特色。《美国宪法》 开创了世界范围内的成文宪法传统;它制定于1787年,是迄今为止最为古老的有效宪法,能与之在寿命上相提并论的是1814年 《挪威宪法》。世界大多数国家目前仍然具有效力的成文宪法大多数制定于20 世纪,甚至是在1945 年之后,比如其中最为著名的 《德国基本法》(1949)。
《美国宪法》 的篇幅也极具特色:包括修正案在内,只有7591个单词,是世界上最短的宪法之一,字数远少于 《德国基本法》 (25 549个单词)。篇幅短小进而意味着,《美国宪法》 仅仅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构建出联邦政府的基本结构和公民权利的笼统宣示,而对于很多具体的问题没有、也不想作明确规定。[134]就其实际效果而言,以后美国政治社会的变化发展远远超出了18世纪立宪者的预期:工业化、国际事务、领土扩张、大规模移民、世界大战、女性主义运动、社会福利、政党政治,等等,不一而足。然而,除了少量的修正案外,《美国宪法》 似乎是以不变应万变。举一个极端的例子,《美国宪法》 只规定了美国总统是陆军和海军总司令,后来有了空军;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应该通过修宪才能够使得总统成为空军总司令。在某种意义上,经过两百多年来的宪法修正案 (同时需要交代的是,《美国宪法》也是世界上著名的难以修改的宪法) 和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如今美国宪法 (America’s constitution) 的内容远远超出了 《美国宪法》(America’s Constitution) 古老而简短的规定。[135]
美国革命造就了美国的宪法性格。首先,革命建国的经历决定了这部宪法本身没有诸如 《德国基本法》 所具有的不可修改的条款,因为革命建国的国家永远要承认变革的正当性,承认人民进一步的历史创造性。其次,革命传统所造就的绝对性也在宪法领域中可见一斑。美国宪法一直很难承认在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盛行的 “比例原则” (proportionality)。因为,美国法律中的宪法诉讼是赢者通吃,不像财产或者契约法里可以采取分摊成本的计算方式,因为宪法关乎基本的原则和是非,更倾向于采取 “是” 与“否” 的回答。最后,正是因为美国将其宪法的起源锚定在神圣的美国革命,美国宪法才获得了独立的主权特性和毫不妥协的坚韧品格——即体现在 《独立宣言》 中的硬气精神。虽然同是北美宪政国家,加拿大宪法就因为并非独立革命成果而与美国大相径庭。加拿大的基础性宪法文件都由英国议会制定,如 1867 年《加拿大宪法法案》 (The Constitutional Act)。加拿大的一些宪法制度虽然体现了自由民主的精神,但不像美国一样保护仇恨言论——一种极端化的政治表达。
然而,美国宪法的内容溢出 《美国宪法》 文本的事实,并不妨碍 《美国宪法》 在公共文化中仍然被当作伟大而光荣的政治文件。在其诞生两百多年之后,《美国宪法》 在美国政治文化和国家认同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更进一步地讲,《美国宪法》 在美国的公民宗教 (civil religion) 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正如著名美国宪法史学家勒纳 (Max Lerner) 所言:“每一个部落……都忠于某种东西,其在具有敌意的宇宙中是一种控制未知力量的工具,具有超自然力。美利坚部落也一样。”[136]这种超自然的东西对于“美利坚部落” 来说,就是 《美国宪法》。
如果说美国人民如同共和政治世界中的上帝,那么 《美国宪法》 就是这个世界中的 《圣经》,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权威的解经者,类似于犹太教的拉比 (rabbi)。经过大法官的解释,《美国宪法》 扩展为内涵更为丰富的美国宪法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此处,法律与宗教的类比不仅仅是一种修辞手法;《美国宪法》 与宗教想象之间有着实际的、深刻的谱系与结构的联系。[137]从谱系上来讲,美国宪法的圣约传统来自于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只不过后来的 《美国宪法》 替代了 《五月花号公约》,但其基本的精神仍然是上帝与诺亚和亚伯拉罕签订的 《旧约》 和与普遍人类签订的 《新约》。[138]从结构来看,美国宪制很多地方具有很强的基督教色彩:政体上的三权分立 (trias politica)与基督教义中的三位一体 (trinity) 具有极强的结构类同。沿着法律与宗教类比的路径,有学者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区分出了新教路线和天主教路线:前者认为人人都可以解释宪法,后者认为只有一个权威机构 (如最高法院) 才可以解释。[139]我们可以将 《美国宪法》 在美国人民心中的宗教文化意义称为 “美国宪法拜物教”(American constitutional fetishism)。(www.xing528.com)
美国的政治家和法律人普遍接受美国宪法拜物教。1823 年,时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威廉·约翰逊 (William Johnson) 将 《美国宪法》 称为 “人类手创的最令人惊叹的文件” (the most wonderful instrument ever drawn by the hand of man)。[140]1834 年,国会议员卡欣(Caleb Cushing) 曾将 《美国宪法》 称为 “我们的圣约柜” (our Ark of the Covenant);1922 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塔夫脱 (Wil⁃liam H.Taft) 重复了这一说法。[141]这种类似于宗教体验的宪法崇拜或许弗兰克福特大法官 (Felix Frankfurter) 最为感同身受。在入籍美国的仪式上,他感到自己 “卸去了旧的忠诚而承担了美国公民身份的忠诚”;虽然他放弃了犹太教的信仰,但浓缩于美国宪法之中的公民信仰之神圣性之强烈程度丝毫不亚于犹太教。[142]我们看一下美国入籍的宣誓词,就可以大致体会到宗教仪式的感觉:
我宣誓:我完全彻底断绝并彻底放弃对我迄今为止所隶属或作为其公民的任何外国国王、当权者、国家或君主的效忠和忠诚;我将支持和捍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 反对国内外一切敌人;我将信念坚定,忠诚不渝; 我将根据法律要求为美国拿起武器; 我将根据法律要求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执行非作战服务;我将根据法律要求,在文职政府领导下从事对国家具有重要性的工作。我自愿承担这一义务, 毫无保留, 绝不逃避。帮助我吧,上帝![143]
作为一个典型的现代民族国家,美国是一个具有革命传统的新造之国,其革命的成果就体现在 《美国宪法》 之中。《美国宪法》 是美国革命——这一美国人心目中神圣事件——的世俗展现。美国的革命传统因而体现在宪法的很多方面,也体现在美国的法律性格之中。用耶鲁大学法学院保罗·卡恩 (Paul W.Kahn) 教授的话说,美国是一个具有牺牲精神的国度 (sacrificial nation)。[144]很多宪法权利和宪法条文的解释必须放在这个大背景下才能得到恰切的理解。比如,美国对于言论自由近乎绝对的保护,本身就体现了对于政府的强烈怀疑,是一种体制化的革命倾向。因此,《美国宪法》 对于美国人来说,不仅仅是根本法 (即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也不仅仅是最高法 (其推论是其他法律不得违反宪法),而且是 “我们的法” (our law)。《美国宪法》 不仅仅承担了确立国家基本制度的责任,也不仅仅用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不受政府的不当干涉;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国家民族身份认同 (national identity) 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和鲜明的标志。
几乎没有其他国家把 《宪法》 本身当作国家民族文化认同的核心标志。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立宪国家的臣民,英国人的核心文化认同在女王身上。虽然是虚位君主,但英国女王的加冕仪式等重大庆典是英国最重要的政治文化事件。[145]因此,白哲特在其经典著作 《英国宪制》 中将女王作为英国宪制中的尊荣性(dignified) 部分而加以特别强调:“女王在礼仪方面的用途不可估量。如果英国没有她,那么现在的英国政府就会失败和消失。”[146]如果没有女王,英国人就会丧失自己的身份认同,丧失了那些自己借以区别于其他民族,并且认为自己的民族特性更为高贵的重要特征。法国人的国族认同建立在法兰西民族的特性的基础上。在很大程度上,《法国民法典》 对于法国人的身份认同之作用,要比宪法大得多,因为法国自从法国大革命之后,制定了十几部宪法,宪法本身无法提供稳定的认同标志。将宪法作为国家民族认同的核心标志,是美利坚民族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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