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治体制的结构而言,美国宪法在联邦层面采用三权分立体制。三权分立体制经常被误解为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政体形式。但从宪法原理的角度而言,精确地讲,三权分立所传达的是一种权力分立的理念,即政府权力应适当加以区分,以实现限制政治权力、达致权力平衡和保护自由的目标。虽然权力分立的理念有可能具有普遍性的意味,但从各国实际的政体结构而言,三权分立实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特殊政体形态。正是在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中,美国宪法展现出自身的独特性。一方面,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分立制衡是美国总统制的特点,而非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另一方面,仿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却少像美国如此成功。
从比较政体的角度而言,三权分立体制严格说起来是总统制(presidentialism),常与议会制 (parliamentarianism) 对立起来、相提并论。[74]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立法和行政机关具有相互独立的正当性来源 (legitimation)。以总统制的代表性国家美国为例,总统和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两者通过相互独立的选举系统获得人民的授权。议会制有所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非人民的直接授权。英国以及欧洲大陆主要国家基本都采取议会制。英国长久以来就是议会主权的国家,一般称为威斯敏斯特模式 (the Westminster Model)。与权力分立相反,在著名英国宪法学家白哲特看来,“英国宪制有效率的秘密可以被描述为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的紧密联合和几乎完全的融合。毫无疑问,根据所有著作中的传统理论,我们宪制的好处在于立法和行政权威的完全分立;但在事实上,其优点在于两者的异常接近。将它们联系在一起的环节是内阁”。[75]此外,英国长期以来没有机构上独立的最高法院,其最高司法机构长期以来寓于上议院之中,直至2009年。德国现行的宪法体制也是典型的议会制:总理作为议会多数党的党魁成为政府总理,执掌行政权;总统是象征性的、礼节性的国家元首,不掌握实权。
从宪法观念史的角度而言,现代权力分立的观念最早产生于英国。在第一次英国革命期间,由于有着议会政治的实践,英国的理论家开始区分国家活动的各个分支领域,让它们相互监督。[76]洛克最早区分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设立一般法律和规则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不受规范约束,因为它受制于外交形势。[77]孟德斯鸠在 《论法的精神》 提出了一般称之为 “三权分立” 的学说,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两两不能合一。而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心目中三权分立的样板国家却是英国。[78]然而,按照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Oliver W.Holmes) 的说法,孟德斯鸠推崇的英国式的 “三权分立”实为自己的想象。美国的制宪者则将错就错地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模仿英国的 “三权分立” 体制:“睿智的联邦宪法制定者跨大西洋而生,并被成见所误导,即便是极度用心,也没有看到首相就是英国宪法的主要行政机关,而主权者只是机器当中的一个齿轮。”[79]白哲特也曾经敏锐地看到:“美国人认为自己在模仿英国人,他们把自己的宪法建立在最终的原则上:对于一类事务有一个最高权威,而对于另一类事务又有另外一个最高权威。但事实上,英国宪制是相反的类型;在所有的事项当中,它都只有一个最高权威。”[80]
由此可见,政治实践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上,而非慎思明辨的理论之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虽然没有搞清楚英国体制的本质,但是并不妨碍其想象并进而构建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对于白哲特而言,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威,该国的政府是不可能稳定地奠定下来的,因为 “主权被分割成很多部分,这实际上就是没有主权”。[81]然而,美国人之所以采用三权分立还能够获得相对的政治成功,很大程度上是 “功夫在诗外”:(www.xing528.com)
美国人现在赞美自己的制度,因此使自己无法进行适当的评价。但是,如果他们没有政治天赋;如果他们没有那种特别令人感到奇怪的行动上的缓和,因为他们表面的言论是如此激进;如果他们没有对法律的尊重,还没有任何其他伟大的民族表现出过这种程度的尊重,并且他们对法律的尊重远远超过了我们,那么,美国宪法中多个权威并存早就会把它带到糟糕的结局了。[82]
换言之,美国联邦层面分权体制的成功不能 “归功于出色的法律”,而应该 “归功于出色的人民”。美国人民严格的法治传统保证了三权分立在政治权威如此分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获得效率和成功。
仿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却大体都没有此种条件。由于美国在20世纪崛起为世界超级大国,拉美国家和一些前美国殖民地国家 (如菲律宾) 也采取总统制。虽然世界上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不再仅仅是美国,但必须强调的是,总统制也仅在美国获得最大程度上的成功。一些模仿美国总统制的国家甚至没有实现基本的政治秩序,多数处于动荡之中。拉美是最为典型的例子。[83]耶鲁大学已故著名政治学家胡安·林茨 (Juan Linz) 对拉美的现象进行过经典的研究,学界称为 “林茨噩梦” (the Linzian Nightmare):一旦总统受到了议会的反对,他就会动用军事力量或者宪法程序之外的公民投票 (plebiscites) 将自己任命为国家元首,甚至解散反对总统的议会。林茨因此认为,总统制 (也即三权分立体制) 乃是美国最为危险的输出品。[84]与总统制在美国的施行效果相反,总统制恰恰成为了很多拉美国家独裁政治在宪法体制上的通道。林茨噩梦周而复始,长时间地困扰着很多拉美国家的政局。如前所述,照搬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菲律宾,其宪法政治也一直在混乱和独裁之间徘徊。总统制虽然不是唯有美国采用,但可以说只有美国如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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