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宪法的成功之根本在于一国政府和民众对于宪法及其解释者的信仰,正如一门宗教的成功之根本在于信众对于圣书的膜拜和对圣师的崇敬一样。美国国父詹姆斯·麦迪逊认识到,宪法设计的要害并不在于写出一份完美无缺的文本,而在于将宪法文本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对政府权力行为的限制。在没有一个超越政府的力量来实施宪法、约束政府的条件下,《美国宪法》 的文本本身只是一些 “羊皮纸的障碍” (parchment barriers)。[12]要使宪法文本超越羊皮纸而成为政治生活的实践,就需要民众和官员对于宪法本身的认同和信靠。宪法的成功需要一种政治文化的支撑:公民和官员将宪法看作本民族最为重要的政治象征予以崇拜和信仰。宪法文化是勾连权力和文本的重要媒介,是粘合事实和规范的心理机制。宪法的成功在于此种心理机制的建成。否则,具有类似乃至相同 《宪法》 的国家未必有相同的宪法。
美国国玺上铭刻了美国的立国原则:“合众为一” (e pluribus unum)。合众为一也正是美国宪法的要点:不但在空间上统合广土众民,而且在时间上弥合代际断裂。具有违宪审查权力的美国最高法院亦是集权化的力量。相较于国会和总统 (因为任期限制不具有持久的统一象征性),最高法院便于实现国家统合的政策,并且形成代际综合的公共形象。“合众为一” 概括了美国宪法在美国政治文化中的地位。在时间维度内,美国宪法代表的是代际综合:无论是通过变化不大的成文宪法还是变化多端的司法审查,都是在将不同的世代融合到统一的人民之中去。在空间维度内,美国宪法代表的是领土融合,形成一统的国家。在法律维度上,美国宪法代表的是对于各种宪法解释的统合,形成权威的声音。颇具美国特色的是,美国宪法承担了统合国家的凝聚功能,标志着凝聚人民的认同指向。作为一种权威的政治文化意象,美国宪法凝聚国家认同与民众崇拜,为宪法执行提供社会心理基础。宪法的实效恰恰取决于宪法的想象。如果没有宪法文化和宪法崇拜,宪法无法限制政治权力和实现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宪法恰恰需要超越自由主义的因素来实现其效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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