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成文宪法规制政治生活,是现代社会的创举。无论如何设计,怎样将宪法文本上的原则和规则落实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是一切成文宪法的根本问题所在。在通常的印象和论述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宪法得以落实的重要——甚至是最重要或唯一——的制度。然而,仅有司法审查并不足以支撑宪法实施。成文宪法的现实运作需要政治文化的内在支撑。孟子曾言:“徒法不足以自行”[5],此言放在现代仍未显过时。举例来说,耶鲁大学法学院保罗·卡恩 (Paul W.Kahn) 教授曾于20世纪80年代到利比里亚去协助刚刚政变产生的民主政权制定宪法。旧宪法几乎照搬了美国宪法,仅漏抄了关于总统年龄的规定。美国宪法中有现成规定,[6]此规定显然不符合利比里亚的“国情”:新任领导人大多凭政变上位,普遍年轻;若严格执行宪法标准,当权派无人能就任总统。新一代领导人集体更改了自己的出生证明,保证 “真实年龄” 符合宪法规定。由此可见,一份文本不会带来宪政,要害在于文本背后的伦理准则。在不得造假的基本规则得到遵守之前,“宪法” 不过是一个词语。
此外,由法院来解释和执行宪法并非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宪法的执行问题。而毋宁说,司法审查将争议的焦点转移到了宪法解释之中。美国宪法问题并非仅仅是本体论 (ontological) 问题,即对于任何问题都存在一个无可争议的宪法规则或者确定无疑的最终答案,并由法院通过三段论的推理运用到具体的案件或者争议之中。很大程度上,宪法问题是一种认识论 (epistemological) 的问题:针对宪法本身就某个具体问题的规则究竟为何?人们应当如何认识和理解宪法的意思?是否真的存在一种无可辩驳的、唯一的宪法真理?政治家和法官应当如何解释宪法?究竟应当执着于宪法文本的原始意思、立宪者的原始意图,抑或社会变化发展所引起的新理解?
历史地看,美国最高法院当然并非只在2015年作过高度争议的判决。20世纪美国宪法两大名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1954) 和罗伊诉韦德案 (Roe v.Wade,1973) 具有高度争议性。在前一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教育领域中的种族隔离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此案判决引起了南方各州的集体抵制,联邦政府甚至派兵到南方进行镇压,强力保护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而要理解此案,则必须理解奴隶制、美国内战和美国宪法的起源。后一案件则在美国确立了女性享有堕胎权的先例,这至今仍然是美国法律界和政界反复争论的重要议题。(www.xing528.com)
虽然其判决经常产生重大争议,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总是处于风口浪尖,但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在当代总是得到服从。因而,司法审查体现其独特的公民文化,最高法院的判决代表了美利坚民族的集体自我意识。今天的美国无疑不再是1787 年时候的美国,然而宪法文本大体仍是当年的模样。坚持认为今天的宪法仍然是当年的宪法,坚持将成文宪法作为国族认同的标志,需要一种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强大想象力。而正是这一美国的特色,反过来成就了宪法的神圣性和可执行性。坚持宪法作为国族认同的标志,又是因为美国合众为一的历史起源模式和政治构成样态:多国联合于前,多元移民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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