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将他仅有的一张妈妈的遗照放在办公桌相框里,以此激励自己努力工作、生活,没想到这张遗照被平日里与其交恶的同事小王恶意撕掉,小明内心非常痛苦。请问,小明该如何请求赔偿?
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适用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或死者的姓名、名誉、肖像、隐私、遗体等被侵犯。通常而言,财物的损失不会给受害者造成精神重创,但在某些特定的物品被人们赋予了一定意义而具有人格化的价值时,结论则有所不同。这种物品被称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包括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在旅游景点煞费苦心拍下的纪念照、婚礼的录像带、几代祖传的祭祀器皿等。(www.xing528.com)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若为种类物就意味着世间还可以寻找替代品来代替被损害的物品,此时精神损失也就无从谈起。只有是特定物,世间仅此一个、不可替代,精神上的缺憾与无奈才有所依据。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该物件永远灭失或损毁的,必将给被侵权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较大程度的伤害。此时,仅以财产的价值赔偿并不足以弥补被侵权人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和痛苦,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责任就尤为必要。
本示例中,小明可以要求小王赔偿其精神损失。对于小明来说,母亲唯一的遗照具有一定的精神价值,是他用来怀念母亲的物品,是鼓舞他好好生活的精神寄托。这张照片世间仅有一张,小明也无法再寻替代品。照片被小王故意撕毁,无法复原,可想而知小明会有多么痛苦。小王的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应承担对小明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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