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正在小区里散步,不料一扇窗户从天而降,他躲闪不及被砸伤了脚。小明找到坠窗房屋的所有权人小李,小李说房子虽是他的,但早在3个月前就租给了小王,实际是小王在房中居住。小王早就发现了窗户不牢固,但不以为意,认为是租的房子所以无所谓。小李、小王二人一开始也没约定好谁来负责房屋的维修问题。请问,小明该如何请求赔偿?
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要件。脱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表层上的组成部分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分离,比如说房屋的砖瓦、墙面脱落等;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离开原处而落下,比如说阳台上的花盆、用具,墙上的装饰物等掉落下来。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屋主”。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也就是“租户”。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最常见的建筑物管理人是物业服务公司。(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上述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过错推定”规则。具体到本示例中,窗户掉落砸伤小明,法律先推定房屋所有人小李、使用者小王有过错,而他们需要想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不了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李、小王没有对房屋的维修义务作出约定,小李作为坠窗房屋所有权人,负有维修房屋基本设施的义务,但他没有及时对窗户进行检查维修。对于房屋坠窗砸伤小明的结果,小王亦有一定的过错,他应对小明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小明可以向小李与小王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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