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上网时,偶然发现网络用户小李在A网站上散布小明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还配有小明的照片。小明勃然大怒,马上联系A网站管理员要求立刻删除相关内容。然而,A网站对小明的请求视而不见。不久,该帖成为点击率极高的热门帖。请问,小明是否有权要求A网站删帖?小明有权要求小李和A网站承担赔偿责任吗?
第1195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97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之一。《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规定,完善了“通知规则”的内容与程序,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保障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行为自由,避免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
本示例中,网络用户小李在A网站发帖散布虚假信息,诽谤小明患有艾滋病并配上小明的照片,侵犯了小明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小明有权通知A网站删除该不实信息。小明向A网站发送的通知需要包括小李发布虚假帖子的初步证据,比如帖子的相关截图,同时应注明小明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网络用户小李,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小明提供的侵权证据充分,A网站就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应对措施。A网站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即删除该不实言论,导致了虚假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小明可以不分份额、不分先后地要求A网站和小李承担责任,A网站和小李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此外,假如该网站一开始就知道小李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小明的权利,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该网站要和小李一起对小明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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