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读大学时就是校足球队的主力,毕业后仍然喜欢周末和好朋友一起踢踢球。某个周末,小明和球友相约一起踢球,在场上抢球的时候和对方球员小李发生身体碰撞,导致手肘关节骨折,花去医疗费一万元。请问,小明可以要求小李赔偿吗?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指的是人们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果在活动中受伤,不能向队友或者其他活动参加者要求赔偿。《民法典》确立这个规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们在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时候,就应当知道参加这样的文体活动本身存在受伤的风险。换句话说,这种受伤的风险是文体活动通常会存在的,人们自愿参加就说明愿意自己承担这样的风险。(www.xing528.com)
本示例中,小明与朋友一起踢球,就属于本条所说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样的文体活动包括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或赛事,如打篮球、打羽毛球、打兵乓球、踢足球、登山、钓鱼、户外骑行等等。小明自愿参加踢球活动,说明他愿意承担可能受伤的风险。因此,他在踢球过程中因抢球受伤,就没有权利要求球友小李赔偿。
当然,《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是有适用条件的,并不是说小明踢球受伤就一律由自己承担损失。如果小明在抢球的时候,小李故意向小明“下黑脚”导致小明受伤,那么小明是可以找小李赔偿的。如果小李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小李的动作过大,已经超出足球运动的规则范围,那么小李也要赔偿。这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不在“自甘风险规则”所容忍的范围内,且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朋友们在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中意外受伤的话,应及时查清伤害发生的原因,若伤害是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要求该参加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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