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王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我国《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第1142条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民法典》施行以后,遗嘱人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公证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新的遗嘱,从而变更原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切实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本示例中,老王老两口既设立了公证遗嘱,又在临终前设立了自书遗嘱。
老王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老两口深为感动,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请问,两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呢?
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第1142条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民法典》施行以前,遗嘱人如果需要变更现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只能去做新的公证遗嘱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而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导致不能按照其真实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施行以后,遗嘱人可以选择法律规定的公证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新的遗嘱,从而变更原有公证遗嘱的内容,切实维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尽管如此,公证的本质是为了强有力的见证,即便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但由于公证机构强大的公信力,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能够尊重和执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故而公证遗嘱仍然不失为最有效也应优先考虑的遗嘱形式。
本示例中,老王老两口既设立了公证遗嘱,又在临终前设立了自书遗嘱。作为最后一份遗嘱,老王老两口遗产的分配应以最终立下的自书遗嘱为准,故小儿子应分得一半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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