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病重,生命垂危之际,将自己的儿女叫至床前,口头立下遗嘱:“我患病期间,一直是大女儿在照料我,我死后所拥有的房产全部归大女儿继承。”旋即去世。此后,老王的子女就遗产分配发生了争端,其余子女将老王大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此份口头遗嘱因无合适见证人而无效。请问,其余子女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www.xing528.com)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口头遗嘱的成立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见证人是对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证明遗嘱事实的人。除口头遗嘱以外,遗嘱的形式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且《民法典》还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其中,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成立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了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其中,对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认定,包括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具体到本示例中,老王立下遗嘱时,在场人员均系老王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是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故此份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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