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系单亲妈妈,膝下有两子一女,其最小的女儿年幼时不幸遭遇车祸高位截瘫,失去劳动能力,此后一直未能就业、结婚,常年休养在家,由其照料。两个儿子各自成家后,均不与小红共同居住。小儿子生活在农村,尽管条件一般,但夫妇两人十分孝顺,平日悉心照顾老人,帮助妹妹。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生活在城市,常年外出旅游,对老母亲不闻不问,极少看望。某日,小红突发疾病过世,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尚待分配。大儿子夫妇闻讯,火速前来,声称自己在城市生活压力大、用钱多,应当多分遗产,引发小儿子和小女儿的强烈不满。请问,遗产应该如何分配?三个儿女中谁可以主张多分遗产?
第1130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www.xing528.com)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而所谓“一般情况”是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如果存在部分或某个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这里“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此外,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一些有能力、有条件去赡养老人却无动于衷的子女。对此,仅靠道德予以谴责是不够的,在法律层面也要通过继承权利的限制对其进行警示。故《民法典》第1130条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本示例中,小红女儿因为车祸高位截瘫,缺乏劳动能力,在小红去世后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故在对小红的遗产进行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女儿有权主张多分遗产份额。与此同时,大儿子夫妇生活条件较好,家住城市,还有能力常年外出旅游,而小儿子夫妇则住在农村,显然大儿子更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然而,大儿子对老母亲却不闻不问,极少看望,表明其未尽到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上应当不分或少分,而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小儿子则可以多分,如此才算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大儿子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却未尽赡养义务,但其并非直接丧失继承权,只是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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