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婆婆的另一个亲生儿子却认为小红做这一切是为了分得遗产,十分不满,并就小红是否能够继承婆婆遗产的问题发生了分歧。请问,小红作为孝顺的好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呢?在本示例中,小红在丈夫离世后,仍然负责婆婆的饮食起居,并在精神上尽力使老人开心远离孤单,可以认定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而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自老伴去世后,小红的婆婆一直住在小红家,由他们夫妻照顾。几年后,小红的丈夫因为一场交通意外去世,此后作为儿媳的小红仍然与婆婆住在一起,照顾她的饮食起居,尽量使其开心,不至感到孤单,直至其去世。婆婆的另一个亲生儿子却认为小红做这一切是为了分得遗产,十分不满,并就小红是否能够继承婆婆遗产的问题发生了分歧。请问,小红作为孝顺的好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呢?
第11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只要是对已故配偶的父母也就是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该规定保护了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权,也有利于弘扬孝敬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www.xing528.com)
实践中,如何确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值得一提的是,在赡养老人方面,作为子女尤其要注意,除了身体上的照顾,物质上的充足之外,更要注重老人精神上的慰藉和愉悦,而这对于判断子女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本示例中,小红在丈夫离世后,仍然负责婆婆的饮食起居,并在精神上尽力使老人开心远离孤单,可以认定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而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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