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红相爱多年,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在筹备婚礼期间,小明发现小红常常闷闷不乐,甚至有时候莫名其妙地哭泣和发脾气,小明一度以为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在小明的追问下,小红只好向小明坦白,原来小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性疾病,担心小明知情后,会拒绝与她结婚。小明对小红的如实告知感到欣慰,决定与小红共同面对。请问,如果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www.xing528.com)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1980年颁布、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但是《民法典》没有保留此项规定。与此同时,《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民法典》第1051条将该条款删除。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将患有重大疾病是否结婚的选择权、决定权交由结婚当事人自主行使。这一规定强调了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患有疾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其知晓的患病的全部情况,不能隐瞒疾病、不能虚假告知,保障了非患病方的知情权,防止骗婚以及因疾病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也体现了夫妻间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红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告知了小明,小明仍然愿意与小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他们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民法典》保障了那些患有重大疾病,但是愿意结婚且有人愿意与其结婚的人的婚姻自主权。小明明知小红患有重大疾病仍然选择与之结婚,若婚后不堪忍受则不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协议离婚,或者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主张两人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小红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小明,小明在婚后才得知小红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小明有两种选择,他可以选择继续维持与小红的婚姻,和小红共同面对;另外小明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他与小红的婚姻。当然,小明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小红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由当天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如果超出了一年,小明则不能再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想要和小红分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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