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宠物狗萨摩耶在遛弯时走失。爱狗人士小明看见走丢的狗,寻找主人无果,担心它出事,就先带回家与自家的吉娃娃养在一起。小明按照狗牌上的电话多次联系小王,但始终无法接通,无奈之下给小王留言,请其看见消息后立即与他联系。一周后,小王联系小明还狗。小明如约归还,并要求小王支付这一周里给小狗买狗粮的钱150元和看狗的劳务费500元。小王拒绝道:“你自己也养狗,喂狗和带狗都是顺手的,我们不是要构建互助互爱的社会吗,你咋还有脸找我要这些钱呢?”请问,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支付狗粮钱和劳务费吗?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三编第28章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为别人处理本不属于自己的事务,通俗地说就是“热心肠做热心事”。市民之间互爱互助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自应鼓励。但即便出于好意,我们也不能肆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他人的权益可能反倒受到侵害;更不能“敲竹杠”,使良善的帮助“变了质”。对于热心做好事的管理人,法律自然要保护其权益。《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示例中,小明捡到小王的狗后,在联系主人归还未果的情况下,将小狗留在自己家中暂养,其间为狗买狗粮的费用,可以要求狗的主人小王支付。小王以小明只是顺带看狗为由拒绝支付是不合理的,因为小王的狗确实消耗了小明购买的狗粮,这是小明为小王的狗的生存进行的必要开支。倘若小明还带狗做了高级美容,因不属于必要开支,该费用小明无权要求小王支付。最后,小明要求小王支付500元“劳务费”于法无据,小王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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