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找小明借款10万元开公司,小明答应借款,但要求小王提供担保,小王一口答应。借款合同签署当天,小王找来好友小李,对小明说:“小李是我兄弟,为了让你安心,他也要在合同最后签字。”小王和小明签署借款合同后,小李在小王和小明的签字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小明本想在合同上注明小李为保证人,但碍于朋友面子,未提出此要求。约定的还款时间到后,小王迟迟未还款,小明找到小王,才发现他已创业失败,一穷二白,无力偿债。小明又找到小李,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但小李说,我当时只是去给你们做个见证,怎么能让见证人还钱呢?请问,小李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第681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684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685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www.xing528.com)
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编第13章就保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责任的种类、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等。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即所谓的“人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无力偿债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本示例中,小李在小明和小王的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并未注明其是否是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在借据、收据、欠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未表明签字者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其为保证人,签字者不承担保证责任。本示例中,小李虽然在借款合同中签了字,但既没有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也没有载明保证责任,她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假如小明拿出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的微信群聊记录,其中小王说过:“小明,今天下午我带上保证人小李一起过来签合同。”那么可以推断小李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进而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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