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美国留学多年,于2018年底回国,约了自己多年未见的朋友小明叙旧。小李送给小明一口从美国带回的“五立人”牌高压锅。随后,小明在使用高压锅时,因高压锅发生爆炸而受伤住院。康复出院后,小明找到小李索要住院治疗花去的医药费。小李断然拒绝,他认为他好心好意送给小明礼物,小明受伤是由高压锅爆炸造成的,应该找生产企业索赔,与自己无关。请问,小明可以要求小李支付医药费吗?
第662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送出的东西造成他人损害时,赠与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662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好意赠与却办了坏事,赠与人不需要负责;二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要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三是明知送的东西有瑕疵,隐瞒不说,还照送不误,赠与人要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民法典》如此规定,是想宽待那些“好心办坏事”的人,不想因为过于严苛的责任阻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若小李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五立人”高压锅后无条件送给小明,则对高压锅爆炸给小明造成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倘若小李是看中了小明的园艺技艺,向小明许诺,如果小明为小李修剪苗圃,就送小明一口从美国带回的“五立人”高压锅。小明欣然接受,为小李修剪了苗圃。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就要在苗圃修剪服务的价值限度内对小明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对心怀恶意的人,《民法典》也没有放任不管。如果销售员告诉小李高压锅存在缺陷,只能作为一般的锅使用,因此“一折”处理。小李为了捡便宜买了此锅,后来将高压锅赠送给小明的时候怕遭嫌弃故意没有告知这一情况。这种情况下,小李要对小明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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