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小明租赁小张的门面用于经营餐馆。双方签订合同后,小明花费了5万元完成了餐馆的装修,准备开业大干一场。不料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当地政府要求所有餐饮服务机构暂停营业,小明的餐馆因此无法开张,损失惨重。在此情形下,小明是否可以要求小张适当减免餐馆因疫情防控歇业期间的租金?
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为此,《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www.xing528.com)
构成情势变更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获悉,则不构成情势变更。第二,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是客观的,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想的。第三,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是无法预见的。第四,合同的基础条件的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这里的商业风险是指经营活动中的一般商业风险,即当事人作为理性商人,在经营时所应意识到并承担的固有风险,如原料价格波动、消费模式与消费习惯的转变、与同行间的竞争等。以餐饮业为例,某些常见多发传染病如禽流感、猪流感可能导致部分原料成本波动,当属一般商业风险。而政府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要求餐饮机构暂停营业,经营活动已无从展开,显然已不属于餐馆经营过程中的一般商业风险。第五,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并非由当事人引起。第六,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具体到本示例中,签订合同后,小明的餐馆由于疫情防控不能开门营业,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小明可以据此与小张协商调整在此期间的租金,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若小明开餐馆本来就打算只做外卖,而疫情防控并没有影响外卖餐馆的经营,这种情况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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