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人一拍即合,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正式签订承揽合同,由小明给茶楼雕刻两只石狮,不签订者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是以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为目的的合同。由于小王拒绝与小明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小王筹备开一家茶楼,再过一个月店内装修就能完工。小王想在门口添置两只石狮。石雕师小明听闻该消息后找到小王,表示愿意提供精雕石狮两只,按市场价打八八折收取费用。两人一拍即合,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正式签订承揽合同,由小明给茶楼雕刻两只石狮,不签订者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一个月后,小明收到小王发来的信息:“考虑到茶楼风格,现外饰定为木制屏风,不再需要石狮子,抱歉无法与你合作。”请问,小王用一则道歉消息,就可以当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第495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495条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是以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并不是“骑驴看唱本”、边走边瞧的行为,恰恰相反,一旦订立预约合同,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负担按照预约合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民法典》确立预约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信用,稳定交易秩序,激发交易潜力,提高交易效率。
本示例中,小明和小王以一个月后签订承揽合同为目的订立了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于小王拒绝与小明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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