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李从2018年起就一直租住在小明的一套房屋中,租期为5年。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需要注意,此规定要求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房屋已经被承租人实际占有,也就是说租客已经实际住进房屋之内。由于小李的租赁权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后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小李的租赁权,因此,小李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不受银行抵押权的影响。
小李从2018年起就一直租住在小明的一套房屋中,租期为5年。2019年底,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小明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迫于无奈,小明只能将此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小李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担心,害怕自己无法继续在该套房屋内居住。请问,房屋被抵押后对承租人有影响吗?
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房屋出租之后成立的抵押权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先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需要注意,此规定要求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房屋已经被承租人实际占有,也就是说租客已经实际住进房屋之内。如果租赁合同签订后租客没有住进房屋中,那么在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人很难知晓租赁关系的存在。此种情形下,租赁权人主张在先成立的租赁关系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显然对抵押权人不公平。而除了房屋等不动产租赁需要满足此条件,其他动产适用这一规则时也要求承租人实际占有所租赁的财产。(www.xing528.com)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先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小李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后来小明才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由于小李的租赁权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后设立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小李的租赁权,因此,小李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不受银行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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