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居住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因此,居住权合同订立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待老王去世后,李奶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
老王患病多年、卧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李奶奶负责照顾。最近一段时间,老王身体倍感不适,开始考虑身后之事。他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用作婚房,但是又担心自己去世之后李奶奶可能会居无定所。对此,邻居小明告诉老王可以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李奶奶晚年的住房问题,老王对这个说法感到很新鲜。请问,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为解决特殊群体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推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所谓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起设立,因此,居住权合同订立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此外,《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定。
具体到本示例中,老王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给儿子之前立下遗嘱,为李奶奶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证李奶奶晚年居有定所。待老王去世后,李奶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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