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在读初中时曾被当地的一名“古惑仔”老王性侵,老王威胁小红,如果小红敢把这件事说出去,就会对她全家实施打击报复。当时,小红心里非常害怕,出于保护家人等各种原因,一直不敢声张。在考上大学后,小红决定捍卫自己的权益,起诉老王。请问,小红过了这么久还可以这样做吗?
第191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事件日渐频发。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可能因为年幼和恐惧不敢对外声张,而未成年人的家长要么不知情,要么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名誉等各种原因没有起诉侵权人。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受害人起诉侵权人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的诉讼时效按照这一规则计算,那么等到他们成年后诉讼时效就可能过了,他们起诉侵权人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民法典》第19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www.xing528.com)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红虽然在初中时遭受性侵害,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其满18周岁时起算,故小红在18周岁到21周岁这3年期间都可以起诉老王主张损害赔偿。与此同时,如果诉讼时效出现中止、中断情形,其年满21周岁以后仍可以继续向性侵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小红在20周岁时对性侵害者主张过权利,那么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小红针对性侵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起算;再比如,小红在满21岁前2个月时准备对性侵者提起诉讼,却因为地震等原因困在家里无法前往法院,那么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小红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才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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