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于2010年赴利比亚务工,自利比亚战争开始之日起就与国内家人失去了联系,小明的妻子小红误以为小明已于战争中丧生,因此,小红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明死亡。法院在受理了小红的申请后依法判决宣告小明死亡。后来,为了躲避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小明于2021年1月回到老家。小明见到小红后发现小红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其不仅将儿子送给邻居小王收养,而且与小李结为了夫妻。小明痛苦万分,认为自己与小红仍然是夫妻,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红的婚姻关系,并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小王的收养行为无效。请问小明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www.xing528.com)
第51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52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该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实践中,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使得与其相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法律效果而言,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宣告死亡将产生婚姻关系消除、遗产开始继承等法律效果。当然,一旦失踪人重新出现,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被法院宣告死亡,这意味着其与小红的婚姻关系已经消除,小红将儿子送养的行为也是有效的。但由于小明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所以小明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一旦死亡宣告被撤销,如果小红没有再婚,同时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向民政局声明不愿恢复婚姻的,那么小红与小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初。但是本示例中,小红已经再婚,为尊重自然人的意思自由以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小明与小红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至于被邻居小王收养的儿子,小明也不能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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