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的小明在母亲病逝后,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然而,小明的父亲经常酗酒,每次喝醉后都会打骂小明,甚至多次将小明打伤住院。当地居民委员会知道后,准备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资格,请问法院是否可以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资格?
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www.xing528.com)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为了更好地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那么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关个人和组织”非常广泛,具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父亲作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但没有给小明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反而长期酗酒并殴打小明,严重损害了小明的身心健康。因此,小明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资格。撤销后,法院可以依照最有利于小明健康成长的原则,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小明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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