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王特别喜欢观看网络游戏直播,并且立志将来要当一名游戏主播。某天下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小王拿着父亲老王的手机,给某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打赏”了10万元,并将“打赏”的转账记录删除,试图瞒天过海。然而,小王棋差一招,父亲的手机银行早与小王母亲的手机绑定了,小王刚刚打赏完,母亲就收到了老王手机银行发来的转账短信。晚上吃饭时,面对父母的追问,小王坦白了一切。请问,小王的父母能否要回这笔钱?
第19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19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鉴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比如过年过节亲戚朋友给小孩发红包,这些行为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会给他们带来利益,故法律认为是有效的;另一种则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10岁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乘坐公交车等,由于这些行为在他们的理解范围内,因而也是有效的。
具体到本示例,“打赏”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赠与行为,小王的父母能否要回这笔钱的关键在于小王能否独立实施“打赏”行为,即该“打赏”行为是否与小王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小王打赏知名主播10万元,数额较大,与小王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小王无法独立实施该“打赏”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在小王的父母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打赏”行为无效,小王的父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相反,如果小王“打赏”的金额很小或者小王的父母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后表示追认,那么该“打赏”行为就是有效的,打赏给主播的钱就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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