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这就是说,对于其他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只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也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里的“法律法规”,仅限于狭义的“法律、法规”,不包括“规章”;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已有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颁布的,还包括将来可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起诉的案件,是指《行政诉讼法》未列举的行政案件,即上述各项之外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件不限于只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可以是其他的合法权益,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他社会权利。
(一)对行政合同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总的原则是行政合同中的民事争议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而其中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具体而言,对于行政当事人在行政合同中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行政当事人选择缔约对象的行为,如某个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但采购人却决定实施邀请招标,如果某个供应商认为这种做法使自己失去了缔约的机会,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2)行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其监督指挥权的行为,如对相对方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相对方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决定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行为;(4)行政合同中约定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出让方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这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出让方到期并未办理该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涉及WTO的三类行政案件
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已是大势所趋。在《行政诉讼法》本身没有作出全面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先后颁布了三个与WTO有关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都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www.xing528.com)
(三)对于某些行政确认的案件
可以这样认为:如果行政机关的确认行为足以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即使该行为违法,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四)其他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若干解释》与其他一系列司法解释增补了一些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案件,包括《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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