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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与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与优化措施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体现在:

(一)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行政复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当然,一旦当事人作出了选择,而且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当事人就不能再改变。例如,当事人已经选择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就不得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如选择了行政诉讼,根据司法最终原则,当事人也不可能再回到行政复议程序,此所谓“单项选择”。

(二)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例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即使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再如,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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