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包含了两项内容:其一,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其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包含了两项内容:其一,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其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之所以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是因为:(1)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确定的体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故《行政诉讼法》只赋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2)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3)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的相对人,有时甚至涉及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之所以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这是因为:(1)从法律赋予的职权来看,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围。确定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更为合理,是行政权的范围。两者不能互相代替。(2)从各自的工作专长来看,人民法院长期进行审判活动,对适用法律最有经验,对法律问题最能作出正确评价。而行政机关长期进行行政活动,对行政管理最为熟悉和最具有行政管理专门知识,对在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行政行为更有经验。因此,合法性问题应交由人民法院解决,适当性问题留给行政机关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