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之一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事后法制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以运用国家司法权,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责成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被告限期履行职责,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环节。
(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从行政诉讼的设定上看,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保护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时,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由于行政行为的先定效力,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根本无法与行政主体对抗。所以没有行政诉讼,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诉讼的主要动因也就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给予法律救济的要求。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给予法律救济的要求,如果国家不在救济制度体系中以法律规定司法裁判是最终救济途径,就不可能有行政诉讼。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宗旨之一和终极目的也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1条)。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就是国家顺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给予法律救济的要求的结果,行政诉讼活动就是要使被违法的行政行为所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从而使违法的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及时得到纠正。(www.xing528.com)
(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我国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属于诉讼的范畴,具有解决纠纷、实施权利救济等诉讼的性质和特征,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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