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处理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处理的程序。国家机关处理行政赔偿事务的程序包括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一)行政先行处理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包括:
1.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2.赔偿请求的受理。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赔偿复议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此,《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行政赔偿复议的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相同。(www.xing528.com)
(三)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赔偿案件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后的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人民法院收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7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分别立案,根据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也适用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议制度、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制度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和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一审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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