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是行政赔偿程序的前提,没有行政赔偿请求就不会有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式,一种是附带式。单独式是指单独就行政赔偿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请求;附带式是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
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请求人必须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行政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权利。没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当然不能提起行政赔偿请求。(www.xing528.com)
第二,赔偿请求必须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可以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这就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请求人不能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自然也就不能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第三,赔偿请求必须是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提出。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保护不是永久的,而是有相应期限的。行政赔偿也概莫能外。所以,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了法定期限的赔偿请求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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