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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其追偿权的解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与行政赔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分为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予以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有权向其他行政机关追偿其应当赔偿的部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其追偿权的解析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与行政赔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分为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款表明:谁实施了损害行为,谁就承担行政赔偿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损害行为,则该行政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了损害行为,则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所谓的“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指工作人员实施损害行为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从此款规定来看,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先予以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有权向其他行政机关追偿其应当赔偿的部分。(www.xing528.com)

2.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所授予行政权力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委托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自然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赔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5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款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撤销了但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义务;一种是被撤销了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义务。

5.经复议机关复议而造成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该条规定两种情形:一种是经复议机关复议,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加重损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义务;一种是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其中复议机关只是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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