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和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一)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
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所要界定的是国家应当在哪些情形下予以行政赔偿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两大类。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但《国家赔偿法》只列举了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侵犯的情形,这就意味着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侵犯公民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承担侵权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是指:(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债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权、租赁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对法人而言,财产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等。但《国家赔偿法》对侵犯财产权进行行政赔偿的只规定了四项:(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www.xing528.com)
(二)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涉及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的行为。因为这类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其实施的个人侵权行为,国家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这类损害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过错所导致的,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目前,该法律条款缺乏明确解释。这里所指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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