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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1.过错原则。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确立了多元归责体系,其中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为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必须是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

1.过错原则。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国家不予赔偿。

2.无过错原则。即不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就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违法原则。即只要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国家都必须负责赔偿。

此外,理论界还提出了“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公平原则”、“违法与过错原则”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确立了多元归责体系,其中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结果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为辅。(www.xing528.com)

这里的“违法原则”,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违法是指行为违法,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违法,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只存在依法“补偿”的问题。(2)非职权性的行为由其他法律调整,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如有关国有公共设施的管理、使用以及设置中的损害由民法调整,包括个人行为。(3)“违法”的行为不仅限于法律行为,也包括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行为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4)“违法”不仅限于履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还应包括在履行公务过程之外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行政赔偿的问题。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必须是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引发的,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才依法享有行政权,非行政主体,即使其实施侵权行为,也只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

2.必须是行使职权时造成的。所谓行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所进行的活动。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与职权无关的民事活动,或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外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因道路、桥梁等公有设施致害的,国家也不负行政赔偿责任。

3.损害必须实际发生。损害事实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和前提条件,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赔偿问题也就无从谈起。行政侵权中的损害与民法上的损害基本相同,是指行政侵害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死亡、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4.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与特定损害之间的关系,是连接责任主体与损害事实的纽带。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所受损害与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国家也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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