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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然而,1957年后特别是“文革”期间,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被否定。随着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发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开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1954年1月的《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港务局如无任何法令根据,擅自下令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得向港务局要求赔偿由于禁止离港所受之直接损失,并得保留对港务局之起诉权。”同年,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然而,1957年后特别是“文革”期间,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被否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没有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方面的内容。

1982年宪法重申了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原则,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9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用专章即第九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随着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发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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