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复议的执行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双方达成行政复议的调解协议后,对决定或协议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复议的执行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双方达成行政复议的调解协议后,对决定或协议的具体内容予以执行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可见,就行政复议决定实现的途径来讲,可分为两种:一是被申请人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二是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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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江必新、李江:《行政复议法述评——兼与行政复议条例之比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页。
[2]皮纯协:《行政复议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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