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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审理及相关事项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此外,还要确定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由于出现了特殊原因,导致失去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要性,从而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

行政复议的审理及相关事项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就审前准备、审理方式、申请的撤回、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审前准备

行政复议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和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行政复议受理后,应组织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在必要时,组织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实施调查核准证据。对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审阅,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需要及时更换,需要增加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其参加复议活动。此外,还要确定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指复议机构审理行政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具体审理形式。《行政复议法》第22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而所谓的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通过书面案卷而直接审理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这种方式无需复议双方当事人到庭陈述辩论,而由复议机关直接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书以及案件材料、证据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依法直接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机构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而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审理的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可见,复议申请的撤回不是申请人随意的行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申请人撤回申请必须出于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法律后果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www.xing528.com)

(四)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

一般而言,为了保障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行政复议期间有特殊的情形,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

行政复议的中止是指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由于出现了特殊原因,影响案件的审理,从而暂时停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期间由于出现了特殊原因,导致失去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要性,从而终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该条例第40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6)上述中止情形中按照该条例第41条第1、2、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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