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不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两类: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依照该条规定,相对人不仅对行政处分不能申请复议,而且对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关于行政处分。我国《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于行政处罚,我国《行政监察法》第38、39和41条分别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关于其他人事处理。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要式人事行政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确定公务员级别方面的决定、录用公务员方面的决定、考核与奖励的决定;职务升降与职务任免方面的决定;交流方面的决定方面的决定;回避方面的决定;工资保险福利方面的决定;辞职辞退和退休方面的决定等。相对人对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而不能通过复议程序解决。(www.xing528.com)
(二)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处理行为,是一类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们都是由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或处理民事纠纷。这与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和处理不服,只是意味着原来的民事纠纷尚未得到解决,并不标志民事纠纷已经转化为行政纠纷。因此,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因为涉及国家秘密等以及很难具体操作,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做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也应当不能行政复议。纵观世界各国,这类行政行为都不被纳入司法审查和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