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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性质及作用和功能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因此,行政复议的性质应从行政性、司法性、救济性和监督性来理解。其二,行政复议是由第三方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上一级机关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做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还可以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的性质及作用和功能

在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概括地讲有三种:一是“行政说”,主张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司法说”,主张从行政复议内容来看,它是一种司法活动;三是“行政司法说”或“准司法说”,主张行政复议兼有行政和司法的特征。[1]我们认为,行政复议的性质是多元的,不仅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性质,还具有救济和监督的特性。因此,行政复议的性质应从行政性、司法性、救济性和监督性来理解。

(一)行政性

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活动,整个行政复议活动都是由行政机关所主导,行政复议主体、内容和程序无不体现出行政行为的属性。其二,行政复议主管机关一般都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因而在本质上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表现。

(二)司法性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不会主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这一点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而与司法活动相似。其二,行政复议是由第三方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上一级机关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做出裁决的活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与司法活动是一样的,即由第三方居中对争议进行是非裁判。其三,行政复议是依照特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所适用的程序非常规范、严格,相当接近司法程序。(www.xing528.com)

(三)监督性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还可以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环节的行政复议,兼顾了效率和公正,达到了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目的。

(四)救济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变更不当行政行为,从而起到消灭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作用,使其不再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外,在行政复议中被确认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了相对人的实际损害,相对人可以据此请求国家赔偿。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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