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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及其优化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利害关系。其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谓书面审理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当然,行政复议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及其优化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行政复议可以定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这一特征表明:首先,行政复议是应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引起的,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利害关系。如果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主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则不是行政复议。其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均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是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理对象(www.xing528.com)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附带审查,且附带审查的对象只能是某些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全部的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

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征。所谓书面审理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复议的效率。当然,行政复议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如果行政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互辩才能弄清楚有关事实,则可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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