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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解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的程序制度,主要有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信息获取制度、证据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和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解析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的程序制度,主要有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信息获取制度、证据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和时效制度。

(一)表明身份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表明其身份,证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表明身份是为了防止假冒、欺诈活动,从而维护和提升行政主体的威信,防止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二)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有关应该让行政相对人知晓的事项予以告知的制度。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告知决定,如告知受理或不受理等;告知权利,如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告知其他事项,如告知申诉的期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等。

(三)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真相、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调查的具体方式有:询问证人、查账、勘验、鉴定等。《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依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四)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尤其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法律设立了行政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为何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行政主体要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辩论制度(www.xing528.com)

辩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在其主持下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制度。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质证,澄清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辩论制度给予了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观点和理由的机会,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在进行裁决时偏听偏信,也有利于相对人接受和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七)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决定和处理其有权管辖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与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的制度。如《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设置回避制度就是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能够公正处理或裁决。

(八)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如行政机关在对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其调查、控告职能就与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分离,将这两种职能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这样做可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九)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信息公开是公民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是相对人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公民知政、参政的重要途径。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与程序以及监督与保障措施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十)不单方接触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利益排斥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案件时,不得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接触另一方行政相对人的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同一方当事人私下进行交易而导致腐败和防止行政主体先入为主作出对另一方不公正的行政决定。

(十一)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活动及其各个阶段要受到法定时限限制的制度。时效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明确其时间限制。如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许可的审查期限、决定时限、送达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时限、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时限、执行的时限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超过一定时间,就得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效对行政相对人也意味着不在时效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就丧失了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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