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程序做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制性程序和任意性程序。这是根据行政主体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强制性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减少行政行为的方法、步骤、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的程序。无选择性是强制性程序的最主要特点。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任意性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使用何种程序。例如,《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这里是否要有核查程序,可以根据需要,属于任意程序。
2.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这是根据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内部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如行政公务员的任免程序、公文处理程序等。外部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
3.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这是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事前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事后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而适用的程序。(www.xing528.com)
4.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这是根据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具体行政程序是指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抽象行政程序是指为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具体行政程序的违法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影响;抽象行政程序的违法其危害范围远甚于具体行政程序的违法,因此,抽象行政程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5.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这是根据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是否具有实质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主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该程序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程序、表明身份程序和听证程序等。主要行政程序欠缺,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违反主要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次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不遵守该程序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次要行政程序欠缺,只需行政主体补正即可,而不会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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