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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关系解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司法调解则是具有司法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主持的调解活动。而司法调解的调解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调解的调解范围主要是民事争议和行政赔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一般纠纷、轻微刑事违法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而在司法调解中,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行政赔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关系解析

在我国调解体系中,比较常用的三大调解制度即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它们同属于调解活动,有许多共同点,但区别也是明显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调解,有必要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

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一)三者的共同点

(1)都是通过第三方的调停、说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者纠纷的活动;(2)前提必须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3)都必须坚持自愿原则;(4)内容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三者的区别

1.调解的主持人不同。行政调解的主持人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持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而司法调解则是具有司法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主持的调解活动。(www.xing528.com)

2.参与人的当事人不同。行政调解的参与当事人是在管理过程中的相对人、受相对人侵害的受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参与面比较特定。人民调解的参与当事人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参与面比较广泛。而司法调解的参与当事人则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参与当事人最少。

3.调解权的来源不同。行政调解的调解权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解决民事纠纷和部分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来源于一定范围内群众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权。而司法调解的调解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4.调解活动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转变行为方式、改变工作作风、坚持以人为本的表现,是行政行为的补充。人民调解是不具有诉讼性质的诉讼外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而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属于诉讼活动。

5.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调解的调解范围主要是民事争议和行政赔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一般纠纷、轻微刑事违法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而在司法调解中,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行政赔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

6.调解后的效力不同。就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而言,两类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基本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任何机关和组织不能强迫当事人履行。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即如果一方拒绝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后反悔的,在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经过行政调解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只对原纠纷进行审理,不涉及行政调解的结果;经过人民调解的诉讼案件,由于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法院只审查经过签字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般不审理原纠纷,只要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一般就认定原调解结果有效。而司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或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旦生效,如同法院的判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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