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行政指导的作用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但因为其不是基于法律规范而作的,因而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增减,不产生法律效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指导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项范围内,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基于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适时采取灵活的非强制性手段,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但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的特征: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的行为。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2.行政指导是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行政指导是依据法律和政策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它是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相关行为。该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承受者是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指导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是一种具有行政性的行为。
3.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并且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主要是以指导、建议、劝告和鼓励等柔性的行为来进行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尽管行政指导的作用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但因为其不是基于法律规范而作的,因而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增减,不产生法律效果。(www.xing528.com)
4.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范畴的行为。行政主体根据情势的变化,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只要遵守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就可以实施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可以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
5.行政指导一是种不可诉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指导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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