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主要有:(1)选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行政主体在决定订立行政合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当事人;(2)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监督权,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为了确保行政合同正确和全面履行,可以指挥和监督行政相对人履行合同;(3)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权。行政主体有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经相对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4)制裁权,即行政主体有权在行政相对人违约时依法对其实施法律制裁。
2.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行政相对人报酬的义务;(3)行政主体在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时,有给予物质补偿或赔偿的义务;(4)保证兑现给予行政相对方优惠或照顾的义务。
(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www.xing528.com)
1.相对方的权利主要有:(1)获得报酬的权利。相对方在完成了行政合同约定的任务后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2)取得优惠权。为让相对人更好履行合同,行政机关往往给相对人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相对人有权取得行政机关提供的各种优惠条件;(3)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损失补偿请求权。相对方在因行政主体违约或者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补偿;(4)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下的补偿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况或困难,履行合同已给相对方造成了极大损失,有权要求行政主体进行补偿。
2.相对方的义务主要有:(1)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发生客观情况导致行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当与行政主体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2)接受行政主体指挥和监督的义务。即行政相对一方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必须接受行政主体实施的管理行为和接受其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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