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也就是说,行政合同只能是行政主体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签订的。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使是有关执行公务的,也不能视为行政合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依据行政法的原理,行政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加以解决。
在国外,行政合同一般称之为“行政契约”或“公法上的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后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也就是说,行政合同只能是行政主体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签订的。如果没有行政主体参加,则不能形成行政合同。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使是有关执行公务的,也不能视为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例如行政机关为了国防、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订购特别物资的合同。
3.行政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订立的。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这使得行政合同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单方行政行为,仅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当然,在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某些单方面的权利,如监督权。(www.xing528.com)
4.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体现在,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享有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如行政合同订立后妨碍合同实现的客观情况出现时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此权利。
5.行政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来解决。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依据行政法的原理,行政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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