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功能的日益扩大,外部化趋势日益明显,因而在行政管理中越来越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或间接的具有了外部效力。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其管辖范围以内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受到约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必须执行,任何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改变、废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合法原因撤销、改变、废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补偿;因非法原因撤销、改变、废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赔偿。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制定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的效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相应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依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www.xing528.com)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不仅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还要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复议机关在审查依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其本身与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可以在职权的范围内撤销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无权撤销,则可以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既不是“依据”,也不是“参照”,原则上可以不加考虑。但考虑到我国行政法治的程度较低,在目前和相当长的时期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于这一客观现实,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加考虑是不可能的。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参考,只要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就应认定其合法性,对根据这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应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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